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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城县南河安与吉餐饮店(个体工商户)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程星星注册资本:1.0万元
统一信用代码:92420625MAEBWG8A3D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襄阳市谷城县南河镇龙滩村三组(住所申报)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谷市监处罚〔2026〕62号
现查明,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系当事人于2025年间从谷城县石花镇石花菜市场等处购进,准备用于加工后销售给顾客。“鹏哥”荷叶夹购进价6元/袋,“毛哥”老鸭汤购进价6元/袋,“鳳辉”卤猪蹄购进价15元/袋。因当事人未建立进货台账,已无法核实具体进购时间、单位和数量。经计算,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货值金额合计60元(荷叶夹2袋×6元=12元,老鸭汤3袋×6元=18元,卤猪蹄2袋×15元=30元)。上述货值金额依据当事人陈述估算,因当事人无法提供购进票据,该估算值仅作为处罚裁量参考,不影响违法行为的定性。由于当事人未建立销售台账,截止本局调查时,也无法确定其具体制作食品的销售情况,故无法计算违法所得。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1、没收已被我局扣押的“鹏哥”荷叶夹2袋、“毛哥”老鸭汤3袋、“鳳辉”卤猪蹄2袋; 2、罚款2000元。
2000.00元
谷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18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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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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