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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漳优佳托管中心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陈艳丽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0624MA4E6P3D3P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襄阳市南漳县城关镇凤山路75号一楼商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南漳市监处罚〔2026〕115号
经核查,2026年6月26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正在向托管学生提供午餐服务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当事人经营业务主要是从事小学学生校外托管,在自己托管中心内部设置有食堂,给托管学生提供有偿午餐服务,当事人向执法人员提供有午餐就餐学生名单,共给8名托管学生提供有偿午餐服务。 当事人未建立学生午餐收费台账,主要通过微信收取就餐学生家长转账的午餐费用。当事人从2026年6月份初才开始给托管学生提供午餐从事食品经营活动,自2026年6月份初截至2026年6月26日期间(除周末节假日放假时间),当事人未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以来给自己托管中心8名学生提供午餐共20天,每天给8名学生有偿提供一顿午餐,每顿午餐每个学生收取8元,当事人共收取学生午餐费用1280元。(销售学生午餐成本含食材原料采购费用、人工费、水电费等,成本合计为收取学生午餐费用的60%,即768元),当事人收取学生午餐费用获取的利润为512元,故违法所得合计为512元。...[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512元; 2、罚款5000元。 上述罚没款合计5512元。
5000.00元
南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04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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