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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平县斯慕尔蛋糕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戴艳注册资本:5万
统一信用代码:92530427MAC3JLB37F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云南省玉溪市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桂山街道办事处红呈商业步行街一楼10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玉新处罚〔2026〕105号
2026年3月25日,我局开展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专项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新平县斯慕尔蛋糕店的《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已超过有效期,有效期为2023年1月4日至2026年1月3日,检查当天,当事人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该店自2026年1月3日《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到期后,一直生产经营到2026年3月14日,此后未再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2026年4月8日,经局领导批准立案进行全面调查。 经查,当事人为家庭生产式小作坊,生产地址:新平县桂山街道**********,生产场所为自家住宅厨房,无独立的生产场所和设施设备,主要生产加工食品品种为生日蛋糕,以面粉、白糖、鸡蛋、果肉馅、奶油、玉米淀粉、罐头等原料,主要工艺流程烤制蛋糕胚,然后手工制作蛋糕,在美团平台进行销售,美团店铺名称:******,美团销售菜单页面共展示女神节快乐、一起跨年、简约风等14类蛋糕品种。 自2026年1月3日《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到期后,当事人一直生产经营到2026年3月14日,然后停止生产经营。根据当事人提供的美团页面截图,当事人1-3月份销售蛋糕共收入7128.47元,减去1月3日之前的收入1175.48元,小作坊登记证过期期间合计收入5952.99元,扣除相关成本费用4727.11元,当违法所得为1225.88元。 目前当事人有整改意愿,已将蛋糕样品送检至玉溪市检验检测认证院进行检验;4月24日,当事人收到玉溪市检验检测认证院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SW202600452),经检验,蛋糕样品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因目前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生产加工食品及无独立的生产场所和设施设备,该店该店新的小作坊登记证暂未核查通过。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基本情况及主体适格; 2.《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各1份以及现场检查时摄影照片6份,证明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生产加工食品的事实。 3.美团页面收入及销售订单截图,证明当事人在证件过期期间仍然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4、合理的成本支出依据材料
本局认为,当事人持有过期的《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未申请延续,仍从事生产加工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规定,构成了小作坊登记证超期仍从事生产加工食品的违法事实。 鉴于当事人主动配合调查,承认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证据材料,积极送检产品,产品检验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经营规模较小,营业额较低,且立即申请《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遵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承办机构结合该店实际经营情况、违法情形、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综合考量,建议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本局于2026年6月2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文号:云市监玉新罚告〔2026〕227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和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当事人于2026年6月30日向本局提交了《申辩称述书》:(一)对本局拟作出的“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无异议;(二)对本局拟作出的“没收违法所得人民1225.88元”有异议,并提出质疑,要求本局不予行政处罚,仅以批评教育、警示整改处理;若必须作出处罚,恳请大幅减轻罚款金额,免除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理,并提供2026年1月至3月水电成本作为新证据,要求本局重新核算逾期经营期间实际收益,扣除水电燃气等固定成本647.38元。 2026年6月30日,本局召集相关部门及案件承办人员对当事人陈述申辩的请求事项进行讨论,认为当事人的《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2026年1月3日到期,至2026年3月14日仍持续生产经营,构成登记证超期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关于“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的规定,该行为构成了小作坊登记证超期仍从事生产加工食品的违法事实。本局认定当事人要求不予行政处罚的理由不予采纳,但其提出扣减 647.38 元水电燃气固定经营成本,但其提出扣减 647.38 元水电燃气固定经营成本,重新核算逾期经营实际收益的计算方法合理,予以采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以及第二款“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按照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行政处罚原则,在遵循行政处罚的公正原则以及行政处罚过罚相当原则下,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578.2元 2.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 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1078.2元上缴国库。
500.00元
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06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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