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长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叶军 | 注册资本:3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20113773624253Q | 所属地区:天津市 |
| 企业地址:北辰区京津公路仓生大厦十二层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9-20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2
2026-08-17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3
2026-08-13
排除妨害纠纷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4
2026-06-29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5
2026-05-07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6
2026-02-26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7
2025-07-28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8
2025-06-03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天津长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刘*,天津市北辰区福溪养生保健服务馆(个体工商户),吴**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9
2025-06-02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10
2025-04-21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06-26
(2025)津0113民初2882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天津长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刘*
裁判文书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2
2025-04-14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天津长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刘*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3
2023-12-07
(2023)津0113民初10657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天津长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黄**
裁判文书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4
2023-10-12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天津长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黄**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5
2019-08-27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天津长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刘**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09-30
2024-09-24
(2024)津0113执异346号
服务合同纠纷
天津某甲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市某某兴业市场管理有限公司等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3-07-27
2023-07-17
(2023)津0113民初1798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天津津奥电梯股份有限公司、天津长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3-06-28
2022-04-21
(2022)津0113民初3426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天津长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23-06-28
2022-04-21
(2022)津0113民初3425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天津长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刘*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23-06-27
2023-04-27
(2023)津0113民初1872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天津长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1070.50元
民事案件
6
2023-06-20
2023-05-10
(2023)津0113民初1869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天津长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895.10元
民事案件
7
2023-06-20
2023-05-10
(2023)津0113民初1864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天津长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918.86元
民事案件
8
2023-06-20
2023-05-10
(2023)津0113民初1855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天津长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459.21元
民事案件
9
2023-03-31
2023-01-31
(2021)津0113民初15147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唐**、天津市中和公司市场管理有限公司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8637.69元
民事案件
10
2023-03-31
2023-01-19
(2022)津0113民初3979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朱**、付**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1134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津北辰市监处罚〔2026〕507号
2026年6月11日我局通过“天津12345政府服务便民热线”收到刘先生举报,称该市民为天津市北辰区北仓镇都汇·杰座业主,物业管理告知该处水价执行商用水价格标准,其价格为8.85元/吨,但经市民查询,天津市市内六区环城四区自来水非居民用水价格为7.9元/吨,举报该处收费标准不合理,存在不执行政府定价的违法行为。
检查人员于2024年12月11日对当事人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与租户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中当事人按照每吨10元的标准向租户收取水费,涉嫌不执行政府定价。2024年12月16日经主管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2026年7月1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授权委托人王勇做调查询问笔录。经询问当事人于2025年3月1日开始以8.85元/吨标准收取水费,并现场提供相应的售水明细。对违法事实以及违法所得情况予以确认。
依据《天津市定价目录》,自来水属于政府定价项目,当事人按照每吨10元的标准向租户收取水费,超过了《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水务局关于完善水价结构有关事项的通知》(津发改价管〔2017〕1047号)规定的非居民水价为每立方米7.90元的标准。
当事人向业主收取水费时考虑到水箱清洗、机房运行能耗和维护等日常运营产生的费用,以及相关的税点差价,所以按照每吨10元的标准计收水费。2025年3月1日至2026年6月14日共售水7161吨,违法所得6803.39元。
当事人未按照《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水务局关于完善水价结构有关事项的通知》(津发改价管〔2017〕1047号)规定的非居民水价标准收取水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之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做出行政处罚如下:罚款9524.75元。
9524.75元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1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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