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图壁县新昊康医药零售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苏瑞 | 注册资本:5.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52323MA786174XH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呼图壁县乌伊西路呼和家园门面房(六街9区1院60-1-15)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昌呼市监处罚〔2026〕43号
呼图壁县新昊康医药零售有限公司作为药品经营单位,在营业时间内,执业药师不在岗时应当挂牌告知,未经执业药师审核不得销售处方药。呼图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2026年3月9日对位于呼图壁县犁铧西区11号的呼图壁县新昊康医药零售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店存在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不在岗且未审核销售处方药,未制定并执行药品储存、养护制度,销售药品时未开具标明药品内容的凭证的违法行为。现场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立即改正。 2026年4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该药店经营药品的有关情况进行检查,现场检查时发现:抽查2026年4月8日的处方笺2份,发现其调配和核对/发药处无执业药师刘翠平签字,现场检查时该店执业药师刘翠平因2026年4月8日请假,不在店内。
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药品零售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三)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五款规定的药师或者药学技术人员管理要求的。”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如下:
罚款2000元。
2000.00元
呼图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