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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亚通建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巴里坤县分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培龙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1652222MA77LFK682所属地区:新疆
企业地址:新疆哈密市巴里坤县天山路21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哈市税稽罚〔2026〕29号
(一)增值税普通发票方面 2017年,你公司取得哈密顺兴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兴公司)开具的11份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合计1,047,619.10元,税额合计52,380.90元,价税合计1,100,000.00元。 经我局查证,你公司接受顺兴公司开具的11份发票主要涉及巴里坤县交通运输局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该项目实际由孙某杰和杜某云承包施工,具体劳务由朱某勇、孙某明组织农民工提供,孙某杰通过现金方式支付了劳务费和车辆使用费,你公司将工程款支付给顺兴公司后又回流到孙某杰之女孙某姣和杜某云的个人银行卡。你公司应当知道并受让了孙某杰、杜某云取得的顺兴劳务开具的11份增值税普通发票,你公司取得的上述11份增值税普通发票为不合规发票。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你公司相关明细账;2017年相关记账凭证及后附原始凭证;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韩家庄子项目”明细账;你公司在哈密市商业银行的银行流水明细;你公司提交的《情况说明》;相关人员询问笔录;资金回流人员银行交易流水;共同证实你公司应当知道并受让了孙某杰、杜某云取得的顺兴劳务开具的11份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违法事实。 (二)企业所得税方面 你公司从顺兴公司取得11份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1,100,000.00元,计入2017年主营业务成本1,047,619.10元并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税前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之规定,你公司取得上述11份不合规发票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你公司应调减2017年主营业务成本1,047,619.10元。 2022年5月13日,你公司对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进行更正申报,调减从顺兴公司取得的上述11份增值税普通发票所对应的主营业务成本1,047,619.10元,补缴2017年企业所得税181,781.21元,滞纳金131,155.14元,合计312,936.35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同增值税方面的证据;你公司2017年更正前申报表和更正后的企业所得税年报表;你公司补缴2017年企业所得税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转账记录;同共同证实你公司取得不合规发票列支主营业务成本并税前扣除的违法事实。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
10000.00元
国家税务总局哈密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6-05-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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