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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城县北更丽锦小食杂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覃丽锦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51321MA5PWNNB2W所属地区:广西
企业地址:忻城县北更乡塘太村村委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忻市监处罚〔2026〕74号
经查明,忻城县北更丽锦小食杂店的经营者为覃丽锦,其亦是忻城县北更乡塘太百货店(位于忻城县北更乡塘太村北兰屯20号)的经营者。当事人于2026年3月初从忻城县北更乡塘太百货店(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拿部分烟草制品(卷烟)到其位于忻城县北更乡塘太村委门面的经营场所进行销售(零售),其中真龙(珍品)11条、红塔山(硬经典100)5条,均为10包/条,进货价均为97元/条,销售价均为120元/条。2026年3月27日,忻城县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内摆放有烟草制品(卷烟)红塔山(硬经典100)4条、真龙(珍品)10条,合计2个品种共14条(10包/条)。当事人已售出红塔山(硬经典100)、真龙(珍品)各1条(10包/条)。截至案发时,当事人未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由于当事人无进货票据及未建立销售台账,本案根据《忻城县烟草专卖局涉案物品核价表》和当事人的供述,计算经营总额及违法所得,当事人无异议。 经计算,当事人购销上述2个品种烟草制品(卷烟)情况详见下表: 序号 当事人的2个品种烟草制品(卷烟)购销数量情况 进货价格和零售价格 当事人的2个品种烟草制品(卷烟)购销情况 烟草名称 进货数量(条) 已销售数量(条) 库存数量(条) 进货价格(元/条) 零售价格(元/条) 涉案的已销售金额(元) 涉案的未销售金额(元) 零售获利(元) 1 真龙(珍品) 11.0 1.0 10.0 97.00 120.00 120.00 1200.00 23.00 2 红塔山(硬经典100) 5.0 1.0 4.0 97.00 120.00 120.00 480.00 23.00 合计 16.0 2.0 14.0 / / 240.00 1680.00 46.00 货值总额(元) 1920.00 违法 所得(元) 46.00 经核算,当事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违法经营烟草制品(卷烟)零售业务的经营总额为1920.00元,违法所得为46.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规定,对当事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违法行为,建议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46.00元; 2.处以违法经营总额(1920.00元)22%的罚款,即罚款422.4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468.40元。
422.40元
忻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20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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