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络伊红铁芯(嘉兴)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马克·阿尔迪诺(MARCOARDUINI) | 注册资本:4280.000000万美元 |
| 统一信用代码:91310000057672828X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大桥镇科兴路569号嘉科智造科兴产业园车间1、车间2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9-14
(2026)浙0402民初9040号
买卖合同纠纷
苏州贝亚特精密自动化机械有限公司
欧络伊红铁芯(嘉兴)有限公司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2
2020-09-22
(2020)浙0411民初3292号
劳动争议
李**
欧络伊红铁芯(嘉兴)有限公司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3
2020-07-02
人事争议
李**
欧络伊红铁芯(嘉兴)有限公司
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法院
4
2020-07-02
浙嘉开劳人仲案(2020)144号
李**
欧络伊红铁芯(嘉兴)有限公司
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5
2019-09-26
(2019)浙0411民初2320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欧络伊红铁芯(嘉兴)有限公司
嘉兴市捷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6
2019-06-19
(2019)浙0411民初2320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欧络伊红铁芯(嘉兴)有限公司
嘉兴市捷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10-13
2020-09-22
(2020)浙0411民初3292号
劳动争议
李**与欧络伊红铁芯(嘉兴)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63612.00元
民事案件
2
2020-05-13
2020-04-09
(2019)浙0411执3082号之一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欧络伊红铁芯(嘉兴)有限公司、嘉兴市捷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3
2019-10-31
2019-09-26
(2019)浙0411民初2320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欧络伊红铁芯(嘉兴)有限公司与嘉兴市捷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582496.63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嘉应急经开罚决〔2026〕第000009号
2026年4月15日,嘉兴经开区社会治理部(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塘汇街道岗山路806号的欧络伊红铁芯(嘉兴)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铝件打磨车间内共设置了2台半自动打磨机,其中一台靠近墙边的铝件打磨机内部属于20区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电机未采用适用的粉尘防爆型电气设备,且内部电气线路安装不符合防爆要求,以上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以及《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粉尘防爆相关的泄爆、隔爆、抑爆、惰化、锁气卸灰、除杂、监测、报警、火花探测消除等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粉尘防爆安全规程》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相关设计、制造、安装单位应当提供相关设备安全性能和使用说明等资料,对安全设备的安全性能负责。粉尘涉爆企业应当对粉尘防爆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按照《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定期检测或者检查,保证正常运行,做好相关记录,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粉尘防爆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控等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粉尘涉爆企业应当规范选用与爆炸危险区域相适应的防爆型电气设备。”的规定;另外一台铝件打磨机靠近空调边,其内部粉尘积尘严重,未定期清扫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或者产生可燃爆的粉尘、气体、液体等爆炸性危险物质的,应当保证作业场所的建筑物、构筑物、电气设备以及通风除尘、防静电、防爆等安全设施,符合国家相关防燃爆标准要求,并落实下列安全措施:(四)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定期清理可燃爆粉尘。”的规定
1、处以罚款人民币陆万元整(¥60,000.00)
60000.00元
嘉兴市应急管理局
2026-07-08
2
嘉应急经开罚决〔2026〕第000007号
2026年1月27日,嘉兴市经开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欧络伊红铁芯(嘉兴)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1.柴油罐区杂草未清理;2.1号厂房2号焊接设备私自改装,开关接线不规范;3.室内柴油储罐顶部未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4.柴油罐区安全周知卡、卸车安全操作规程,应急事故预案破损老化,未及时更换。以上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的规定。
1、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10000.00元
嘉兴市应急管理局
2026-02-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