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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嘉信德煤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吴海山注册资本:6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1506025788881068所属地区:内蒙古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幸福街道办事处格舍壕村水头沟社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4-03
(2025)内0602民初2476号
侵权责任纠纷
鄂尔多斯市亿昌煤炭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鄂尔多斯市东胜塔拉壕棋盘井联办一矿,鄂尔多斯市嘉信德煤业有限公司,东胜区塔拉壕镇补拉塔村水头沟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
2023-11-22
(2023)内06民终3186号
保险纠纷
鄂尔多斯市嘉信德煤业有限公司
中原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中心支公司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3
2023-04-20
(2023)内0602民初2793号
承揽合同纠纷
鄂尔多斯市闽辉工程有限公司
鄂尔多斯市嘉信德煤业有限公司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2-03-10
(2021)内06民终2031号
买卖合同纠纷
鄂尔多斯市嘉信徳煤业有限公司
焦**
裁判文书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1-11-28
买卖合同纠纷
李**
任**,焦**
开庭传票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06-25
2025-04-30
(2025)内0602民初2476号
排除妨害纠纷
鄂尔多斯市某某煤炭经营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某某煤业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0-08-26
2020-04-14
(2020)内0602执保111号
其它类型纠纷
鄂尔多斯市嘉信德煤业有限公司、包头市祥发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任**等财产保全一审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3
2017-09-27
2016-12-21
(2016)内01行初100号
其他行政行为
王**与(原行政机关)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其他行政行为一审行政判决书
行政案件
4
2017-09-27
2016-12-21
(2016)内01行初100号
其他行政行为
王**与(原行政机关)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其他行政行为一审行政判决书
行政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蒙(东)应急罚【2026】054号
煤矿采场南部集水坑防护栏不连续,采场北部集水坑无防护栏及警示标示,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六百四十九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决定对鄂尔多斯市嘉信德煤业有限公司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30000.00元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应急管理局
2026-08-04
2
(东)应急罚〔2026〕55-2号
鄂尔多斯市嘉信德煤业有限公司,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对外来车辆及人员管理缺失;岗位责任履行不到位。
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的规定。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及《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故发生单位对一般事故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二)造成1人死亡,或者3人以上6人以下重伤,或者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一般事故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的规定;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95,B阶次。决定对你(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伍拾万圆整(¥500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500000.00元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应急管理局
2026-07-21
3
蒙(东)应急罚〔2026〕043号
煤矿二采区采坑1390剥离平盘有原老窑采空区,未在进入该区域处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煤矿安全规程》第五百六十条第一款“采场内有危险的火区、老空区、滑坡区、积水区等地点,应当充填或者设置栅栏,并设置警示标志;地面、采场及排土场内临时设置变压器时应当设围栏,配电柜、箱、盘应当加锁,并设置明显的防触电标志;设备停放场、炸药厂、爆炸物品库、油库、加油站和物资仓库等易燃易爆场所,必须设置防爆、防火和危险警示标志;矿山道路必须设置限速、道口等路标,特殊路段设置警示标志;汽车运输为左侧通行的,在过渡区段内以火里两日的旅向标志”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的规定,参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百八十六条,违法行为一般,处罚幅度取中限,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决定对鄂尔多斯市嘉信德煤业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的行政处罚。
30000.00元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应急管理局
2026-07-03
4
蒙(鄂)煤监管罚﹝2025﹞102004-1号
1.2024年8月至11月期间,煤矿以采空区治理名义使用4笔安全费,用于支付鄂尔多斯市宝峰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的土石方剥离费用,合计107万元。2024年6月至12月,煤矿以边坡治理名义使用4笔安全费,用于支付鄂尔多斯市宝峰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的土石方剥离费用,合计520.12万元,两项合计违规使用安全费627.12万元;2.2025年1月,将采煤工程外包给鄂尔多斯市宝峰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2025年2月至5月,将采煤工程外包给河北中煤四处矿山工程有限公司;3.2025年2月,煤矿将土石方剥离工程发包给河北中煤四处矿山工程有限公司,同期,河北中煤四处矿山工程有限公司又将土石方剥离工程(含爆破、采装、运输、排土)转包给东胜区高程程机械租赁部。
对鄂尔多斯市嘉信德煤业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叁佰零柒万元整(3,070,000.00)的行政处罚,责令煤矿停产整顿(停产整顿内容为停止煤矿生产作业,停产整顿期限为自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之日起3天),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3070000.00元
鄂尔多斯市应急管理局
2025-11-18
5
东消行罚决字〔2024〕第0034号
2024年3月13日,我大队对位于东胜区铜川镇的鄂尔多斯市嘉信德煤业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消防设施、器材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1、配电室内未配备灭火器;2、办公楼四层缺少应急照明灯、疏散指示标志;3、厨房未设置应急照明灯、疏散指示标志;4、餐厅缺少应急照明灯、疏散指示标志;5、配电室防火门未安装闭门器),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以上事实有《消防监督检查记录》、现场照片以及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鄂尔多斯市嘉信德煤业有限公司,地址:东胜区团结路7号街坊3号楼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025788881068,法定代表人:吴海山。现查明 2024年3月13日,我大队对位于东胜区铜川镇的鄂尔多斯市嘉信德煤业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消防设施、器材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1、配电室内未配备灭火器;2、办公楼四层缺少应急照明灯、疏散指示标志;3、厨房未设置应急照明灯、疏散指示标志;4、餐厅缺少应急照明灯、疏散指示标志;5、配电室防火门未安装闭门器),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以上事实有《消防监督检查记录》、现场照片以及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给予鄂尔多斯市嘉信德煤业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贰万肆仟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纳至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瑞支行,账号:8670341010000000000516709,地址: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铁西区万融集团底商;或在内蒙古自治区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线下扫码收费系统扫码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东胜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东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4500.00元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公安消防大队
2024-03-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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