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健一生药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文化南路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宋迪民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522601MA6EEGWX49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凯里市洗马河街道文化南路2号商住楼1层门面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凯市监处罚〔2026〕113号
经调查核实,当事人销售的盐酸氨溴索口服溶液,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073956,规格:120ml,批号:24040003,生产日期:2024.04.05,有效期:2026.04.04,生产企业:北京韩美药品有限公司,药品追溯码:83481740416348463832,是2025年1月16日由贵州省健一生药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统一配送,购进3瓶,购进价格25.8元/瓶,2026年4月9日销售价格17.65元/瓶。货值金额17.65元/瓶。
另查明,通过投诉人提供的盐酸氨溴索口服溶液外包装,外包装完整、清晰的标注产品批号:24040003,生产日期:2024.04.05,有效期至:2026.04.04,药品追溯码:83481740416348463832,执法人员可以从药品外包装标签标识直观的、有效的判断该药品在销售时已超过有效期5天。
另查明,通过码上放心平台扫码跟踪盐酸氨溴索口服溶液的药品销售信息及当事人提供的贵州省健一生药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储存配送清单,可以有效的判断该药品已超过有效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二条“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认定假药,以及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认定劣药,不需要进行药品检验。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的其他规定认定假药或者劣药,应当进行药品检验;但是,原料、辅料的采购和使用记录等证据能够充分证明属于假药或者劣药的,可以不进行药品检验。”的规定,认定超过有效期限的药品“盐酸氨溴索口服溶液”为劣药。
罚款伍仟元整(¥5000.00)。
5000.00元
黔东南州凯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