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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艾福美艾草制品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里军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11303MA45MYJ37W所属地区:河南省
企业地址: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蒲山镇小赵庄村村委会西500米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9-23
(2026)湘0111民初16773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青携(厦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长沙市雨花区良集百货商行(个体工商户),南阳艾福美艾草制品有限公司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宛市监处罚〔2026〕1453号
经查,当事人为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8年8月28日,主要从事艾草制品及贴剂类一般工业产品的生产及销售,其生产方式为贴类产品从其他厂家购进的贴类产品,经自己封装,并使用自行设计印制的包装盒(袋)、产品标签进行包装后即完成。泡脚包类产品为自行购进原料生产。 当事人在1688平台“艾草泡脚包”产品销售页面发布“古方配比、温养元气、根据古方中‘君臣佐使’的调配原则”的广告用语,无法提供该广告用语的相关依据。当事人在阿里巴巴网站上进行付费推流,以软件技术服务费用的名义,向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支付253.89元,广告费用:253.89元。 当事人于2026年3月自行下架该产品链接,截止下架,共销售“艾草泡脚包”23234袋,每袋售价0.2元,销售额4646.8元。 另查明,当事人从河南奇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购进蒸汽眼罩及艾草贴,自行设计外包装,印刷组装后进行销售,生产有:艾草暖腰贴、艾草暖颈贴、叶黄素蒸汽眼罩、燃燃炫腹草本贴、艾热腰腹贴、决明子香型、茉莉香型、艾草香型、薰衣草香型蒸汽热敷眼罩、艳艳草本蝴蝶贴10款产品。 ①产品名称:艾草暖腰贴,产品正面标示:温经通络。产品成分标示:艾草、红花提取物、生姜、海盐、负离子粉、熏衣草、松树、丁香、铁粉、水、活性炭。②艾草暖颈贴,产品正面标示:温经通络。产品成分标示:艾草、红花提取物、生姜、海盐、负离子粉、熏衣草、松树、丁香、铁粉、水、活性炭。③叶黄素蒸汽眼罩,产品正面标示:叶黄素。产品成分标示:艾草、黄芩、栀子、泽泻、决明子、荷叶、防己、黄芪、白术、甘草、生姜、咖啡。④燃燃炫腹草本贴,产品正面标示:炫腹。产品成分标示:艾草、黄芩、栀子、泽泻、决明子、荷叶、防己、黄芪、白术、甘草、生姜、咖啡。⑤艾热腰腹贴,产品正面标示:传承千年。产品成分标示:艾草、生姜、海盐、石、无纺布、水、活性炭、还原铁粉。⑥决明子香型蒸汽热敷眼罩,产品正面标示:决明子香型。产品成分标示:决明子提取物。⑦茉莉香型蒸汽热敷眼罩,产品正面标示:茉莉香型。产品成分标示:茉莉提取物。⑧艾草香型蒸汽热敷眼罩,产品正面标示:艾草香型。产品成分标示:艾草提取物。⑨薰衣草香型蒸汽热敷眼罩,产品正面标示:薰衣草香型。产品成分标示:薰衣草提取物。⑩艳艳草本蝴蝶贴,产品正面标示:黑姜暖身,轻盈曼妙。产品成分标示:黑姜、藤黄果、苍术、丹参、厚朴、七叶树、焦山楂、鸡血藤、枳实、麦冬五味子、泽泻、茯苓、薏苡仁、陈皮。 该类产品为当事人从其他厂家购进的贴类半成品,上述贴类半成品没有任何成分说明,也没有品牌标识,仅为裸贴。当事人在上述半成品中没有添加相关成分,提供不出涉案产品包装标示的含有相关成分的任何证明材料。当事人杜撰温经通络、传承千年、黑姜暖身,轻盈曼妙等宣传用语,无法提供产品具有上述宣传功效的任何证明材料。当事人无法提供材料证明也无法证明涉案产品包装正面宣传的真实性。 综上,当事人在产品外包装虚假标注产品成分,标示杜撰虚构的“温经通络、传承千年、黑姜暖身,轻盈曼妙”用于宣传,当事人承认旨在借此提高产品的知名度和关注度,暗示其产品具有宣传的功效,骗取消费者对其产品功能的信任,诱导误导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以达到增加产品销量的目的,为其产品争取更多的竞争机会。 截止调查,叶黄素蒸汽眼罩共生产100盒(每盒5贴),销售50盒,每盒6元,茉莉蒸汽热敷眼罩100包(每包5贴),销售80包,每盒6元,薰衣草蒸汽热敷眼罩100包(每包5贴)销售80包,每盒6元,决明子蒸汽热敷眼罩100包(每包5贴)、销售80包,每盒6元,艾草蒸汽热敷眼罩100包(每包5贴),销售80包,每盒6元。艾草暖颈贴100盒(每盒5贴),销售60盒,每盒8元,艾草暖腰贴100盒(每盒5贴),销售60盒,每盒8元,艳艳草本蝴蝶贴100盒(每盒5贴),销售99盒,每盒8元,燃燃炫腹草本贴100盒(每盒5贴),销售47盒,每盒8元,艾热腰腹贴100包(每包3贴),销售70盒,每盒8元。上述产品销售总价为4908元,货值金额7000元。
当事人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作引人误解的宣传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虚假评价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并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处理,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建议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30000元。 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虚假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同时建议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812.45元。 综上,对上述两项行为合并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虚假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建议处罚款:30812.45元。
31624.90元
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1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