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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山县惠民医药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梁文波注册资本:2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230229352216411L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克山县克山镇西大街一段路北(克山镇8街1组)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克山市监处罚〔2026〕105号
克山县惠民医药有限公司销售劣药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的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对克山县惠民医药有限公司现场检查的真实情况。 2.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对克山县惠民医药有限公司销售劣药的调查过程及当事人签字确认的事实。 3.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克山县惠民医药有限公司主体资质。 4.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克山县惠民医药有限公司取得合法的许可凭证。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其身份信息。 6.委托书一份,证明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办理该案件的证明材料。 7.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其身份信息。 8.供货商相关资质、随货同行单、产品检验报告一份,证明当事人购进药品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事实。 9.询问通知书一份,证明已通知当事人到我局接受询问。 10.现场检查照片2张,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事实。 11.询问时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到我局接受询问的事实。 12.召回公告张贴照片1份,证明当事人在接到上级供货商召回公告当时第一时间对该药品进行召回的事实。
1.免予行政处罚。
0.00元
-
2026-07-2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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