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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煤矿集团北辛窑煤业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0+裁判文书 10+行政处罚 4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林勇注册资本:5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140000073077180J所属地区:山西省
企业地址:忻州市宁武县阳方口镇阳方口煤炭集运站西侧办公楼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11-26
买卖合同纠纷
大同市平城区志信诚物资供应站
大同煤矿集团北辛窑煤业有限公司
宁武县人民法院
2
2025-11-25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内蒙古世纪恒生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大同煤矿集团北辛窑煤业有限公司
宁武县人民法院
3
2025-11-20
买卖合同纠纷
大同市平城区志信诚物资供应站
大同煤矿集团北辛窑煤业有限公司
宁武县人民法院
4
2025-11-14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浙江中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大同煤矿集团北辛窑煤业有限公司
宁武县人民法院
5
2025-11-13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尚**
大同煤矿集团北辛窑煤业有限公司
宁武县人民法院
6
2025-11-05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陈**
大同煤矿集团北辛窑煤业有限公司
宁武县人民法院
7
2025-11-05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山冶鑫拓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大同煤矿集团北辛窑煤业有限公司
宁武县人民法院
8
2025-10-27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江苏省矿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大同煤矿集团北辛窑煤业有限公司
宁武县人民法院
9
2025-10-24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江苏省矿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大同煤矿集团北辛窑煤业有限公司
宁武县人民法院
10
2025-10-21
合同纠纷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中心支公司
大同煤矿集团北辛窑煤业有限公司
宁武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11-04
2025-09-25
(2025)晋09民终1439号
买卖合同纠纷
大同煤矿集团北辛窑煤业有限公司、河北冀蓝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5-11-04
2025-10-16
(2025)晋09民终1647号
买卖合同纠纷
大同煤矿集团北辛窑煤业有限公司、太原市信益德科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5-07-09
2019-06-26
(2019)晋0925民初390号
合同纠纷
山西蓝天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大同煤矿集团北辛窑煤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494019.50元
民事案件
4
2025-07-08
2024-08-13
(2024)晋09民辖终82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山西约翰芬雷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徐州中煤百甲重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管辖案件管辖裁定书
管辖案件
5
2025-06-24
2024-06-06
(2024)晋0925民初660号
运输合同纠纷
宁武县世纪兴元运输有限公司、大同煤矿集团北辛窑煤业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25-06-24
2024-07-03
(2024)晋0925民初757号
合同纠纷
北京凯瑞峰科技有限公司、大同煤矿集团北辛窑煤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7
2025-06-20
2023-03-15
(2024)晋0925民初49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四川源美建设有限公司、大同煤矿集团北辛窑煤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8
2025-06-20
2024-12-26
(2024)晋0925民初1247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大同市矿山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大同煤矿集团北辛窑煤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9
2025-06-20
2024-11-13
(2024)晋0925民初1048号
合同纠纷
宁武县阳方口工矿镇大村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经济合作社、大同煤矿集团北辛窑煤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10
2025-06-20
2024-08-27
(2024)晋0925民初1045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辽宁鑫丰矿业(集团)矿山工程有限公司、大同煤矿集团北辛窑煤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晋(忻)煤监管罚执﹝2026﹞010号-1
企业(大同煤矿集团北辛窑煤业有限公司):1、2#层四采区8409-1综放工作面已回采推进约9米,现场注氮系统安装符合要求,但阻化剂喷洒系统不完善。查该矿2026年2月13日晋能控股煤业集团批复的《2026年矿井防灭火专项设计》第六章6.3要求“该工作面回采期间应采取注氮为主,喷洒阻化剂备用的综合防灭火措施”。违反《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4号)第十二条第(一)款;涉嫌违反《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九款规定。2、监控系统断电控制图中:2#层四采区2410掘进工作面瓦斯传感器断电范围错误。违反《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19)第10.3条,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3、2#层四采区2410掘进工作面回风串入四采区2#变电所,其控制变电所串联风控制瓦斯传感器距离变电所不足2000m,但该传感器远程控制变电所35KV电源,断电控制错误。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五百二十八条第二款;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4、2#层四采区8409-1综放工作面进风顺槽四部皮带尾,一名电钳工正在检修1140V组合开关,现场未携带特殊工种操作证和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属严重“三违”。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零一条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矿山企业反“三违”工作的通知》(矿安〔2026〕63号)第三条;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规定。5、2#层四采区8409-1综放工作面回风顺槽1140m处临时配电点未配备灭火器材。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五十二条;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6、2#层四采区8409-1综放工作面设备列车处,集控室内使用木板搭设休息间。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五十条;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7、2#层四采区8409-1综放工作面采煤机在检修期间,未打开截割部离合器。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四十条;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规定。8、2#层四采区8409-1综放工作面进风顺槽37#顶板离层仪观测日期为2026年6月7日,未按《作业规程》要求每周观测一次。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二十四条;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9、该矿两名安全检查员特种作业证过期。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九条;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10、2026年4月1日-3日,该矿组织“煤矿全生产条例、八条硬措施、两办意见”培训,6月2日-4日,组织“2026年煤矿全员再培训”,存在培训人员试卷笔迹一致问题;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规定。11、井下永久避难硐室内自救器没有检验,药剂没有更换。违反《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五条(安监总煤装〔2011〕15号);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12、井下防爆电气设备月度防爆性能检测,没有建立记录簿记录检测结果,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五百一十九条;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13、井下接地电网接地电阻测试记录中缺少中央变电所辅助接地极的测试阻值,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五百一十九条;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14、井下固定敷设电缆的外部和悬挂情况,未按要求每周进行检查和记录,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五百一十九条;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15、2#层2408回撤工作面顺槽巷共有500m巷道照明灯不亮,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五百零五条;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16、2#层四采区变电所后门有一个空置的电缆穿孔采用可燃材料封堵,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五百零三条;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17、2#层四采区变电所有三趟电缆通过风桥下穿至皮带巷,电缆穿孔未进行有效封堵,存在漏风现象,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五百零三条;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18、抽查该矿20名井下作业人员自救器使用情况,4人不合格,分别是幸雁冰、温泽平、高满园、任志国,要求以上4人培训合格后方可入井。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七百四十三条;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企业(大同煤矿集团北辛窑煤业有限公司):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对煤矿企业处罚款人民币壹佰壹拾伍万伍仟元(¥115,5000.00),责令停产整顿3日的行政处罚。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忻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原平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停止执行本决定。
1155000.00元
忻州市应急管理局(忻州市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
2026-07-09
2
晋(忻)煤监管罚执(2026)013号-1
1、矿井瓦斯检查制度及上级公司瓦斯检查规定,总回风瓦斯检查每天1次,但矿井6月编制的瓦斯巡回检查计划为每月1次,实际6月2日—21日未检查总回风瓦斯;回风立井井底回风联络巷内水泵及其开关附近未设瓦斯检查点。2、煤矿地质预测预报工作未按照规范进行,查阅2月份到5月份5410回风顺槽系统巷掘进地质预测预报,地质构造情况、预报范围及建议情况内容完全雷同,未结合巷道实际揭露情况及时变化;3、该矿水文地质条件中等,目前未配备探放水专职队伍;4、生产副矿长郭艳军和安全副矿长栗达安全培训“一人一档”中无安全生产违规违章行为记录,处分处理情况等关键要素;5、2#层四采区5410掘进工作面皮带机尾滚筒处防护网不能覆盖转动部位;2#层四采区8409综放工作面回风顺槽与刮板输送机连接处未设置防护栅栏,存在人员误入风险;6、2#层四采区5410掘进工作面使用钻爆法掘进,未使用光面爆破技术;7、2#层四采区8409综放工作面回风顺槽距工作面第一组隔爆水棚水袋安装不全,约10架有棚架无水袋;8、2#层四采区8409综放工作面第146号液压支架与147号液压支架错茬超出侧护板长度,存在漏矸风险;9、2#层四采区8409综放工作面大部分液压支架初撑力不足24Mpa;
1、矿井瓦斯检查制度及上级公司瓦斯检查规定,总回风瓦斯检查每天1次,但矿井6月编制的瓦斯巡回检查计划为每月1次,实际6月2日—21日未检查总回风瓦斯;回风立井井底回风联络巷内水泵及其开关附近未设瓦斯检查点。2、煤矿地质预测预报工作未按照规范进行,查阅2月份到5月份5410回风顺槽系统巷掘进地质预测预报,地质构造情况、预报范围及建议情况内容完全雷同,未结合巷道实际揭露情况及时变化;3、该矿水文地质条件中等,目前未配备探放水专职队伍;4、生产副矿长郭艳军和安全副矿长栗达安全培训“一人一档”中无安全生产违规违章行为记录,处分处理情况等关键要素;5、2#层四采区5410掘进工作面皮带机尾滚筒处防护网不能覆盖转动部位;2#层四采区8409综放工作面回风顺槽与刮板输送机连接处未设置防护栅栏,存在人员误入风险;6、2#层四采区5410掘进工作面使用钻爆法掘进,未使用光面爆破技术;7、2#层四采区8409综放工作面回风顺槽距工作面第一组隔爆水棚水袋安装不全,约10架有棚架无水袋;8、2#层四采区8409综放工作面第146号液压支架与147号液压支架错茬超出侧护板长度,存在漏矸风险;9、2#层四采区8409综放工作面大部分液压支架初撑力不足24Mpa;
935000.00元
忻州市应急管理局(忻州市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
2026-07-09
3
宁市监处罚﹝2024﹞24号
2024年7月30日,宁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李宏光、王志青一行两人对大同煤矿集团北辛窑煤业有限公司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单位:1、“三防”设施不到位,部分与外界相通入口处(门)未设置挡鼠板部分加工场所未设置防蝇设施,部分加工场所地漏破损且地漏网眼孔径过大;2、食品留样不符合要求,部分留样食品留样数量不足125克,留样时未对留样食品实施称量并记录,且无法提供留样食品处理记录;3、现场无法提供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考核记录;4、检查加工场所发现高盖分体四格餐盒1箱150个,无法提供食品相关产品的购进进货查验台账记录;5、加工场所卫生管理差,物品摆放混乱,冰箱、冰柜不及时进行清理,部分食品的储存未能做到生熟分离、成品、半成品、原料分离,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一)项、第(十三)项、《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宁市监责改【2024】22号),责令限期改正,同时以给予警告的当场行政处罚决定(宁市监执法当罚【2024】16号)。2024年10月11日执法人员王双柱、王志青在对该单位落实整改工作进行复查时,发现该单位仍未按要求进行改正,现场经查该单位加工场所发现10月6日购进的塑料一次性餐饮具(pp餐盒)2箱300个,仍无法提供该餐盒的进货查验台账记录。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是主观故意,且违法行为对社会危害性不大,且积极改正;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积极提供相关资料,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三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一)项、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第十一条第(十四)项“从重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重、较多的处罚种类或者较高的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高的30%部分。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行政处罚:(十四)拒不采取改正、应急或者召回等措施,导致后果扩大的;”第十五条“第十五条当事人既有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节,又有从重行政处罚情节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按照过罚相当的原则,结合案件情况综合考量确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的规定,综合考虑第一次检查已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同时给予警告的当场行政处罚,进行复查时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主观过错以及公平公正要求等方面,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符合一般行政处罚的情形。
12000.00元
宁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05
4
宁市监处罚﹝2024﹞23号
2024年7月30日,宁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李宏光、王志青一行两人对大同煤矿集团北辛窑煤业有限公司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单位:1、“三防”设施不到位,部分与外界相通入口处(门)未设置挡鼠板部分加工场所未设置防蝇设施,部分加工场所地漏破损且地漏网眼孔径过大;2、食品留样不符合要求,部分留样食品留样数量不足125克,留样时未对留样食品实施称量并记录,且无法提供留样食品处理记录;3、现场无法提供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考核记录;4、检查加工场所发现高盖分体四格餐盒1箱150个,无法提供食品相关产品的购进进货查验台账记录;5、加工场所卫生管理差,物品摆放混乱,冰箱、冰柜不及时进行清理,部分食品的储存未能做到生熟分离、成品、半成品、原料分离,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一)项、第(十三)项、《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宁市监责改【2024】22号),责令限期改正,同时以给予警告的当场行政处罚决定(宁市监执法当罚【2024】16号)。2024年10月11日执法人员王双柱、王志青在对该单位落实整改工作进行复查时,发现该单位仍未按要求进行改正,现场经查该单位加工场所发现10月6日购进的塑料一次性餐饮具(pp餐盒)2箱300个,仍无法提供该餐盒的进货查验台账记录。
2024年7月30日,宁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李宏光、王志青一行两人对大同煤矿集团北辛窑煤业有限公司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单位:1、“三防”设施不到位,部分与外界相通入口处(门)未设置挡鼠板部分加工场所未设置防蝇设施,部分加工场所地漏破损且地漏网眼孔径过大;2、食品留样不符合要求,部分留样食品留样数量不足125克,留样时未对留样食品实施称量并记录,且无法提供留样食品处理记录;3、现场无法提供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考核记录;4、检查加工场所发现高盖分体四格餐盒1箱150个,无法提供食品相关产品的购进进货查验台账记录;5、加工场所卫生管理差,物品摆放混乱,冰箱、冰柜不及时进行清理,部分食品的储存未能做到生熟分离、成品、半成品、原料分离,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一)项、第(十三)项、《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宁市监责改【2024】22号),责令限期改正,同时以给予警告的当场行政处罚决定(宁市监执法当罚【2024】16号)。2024年10月11日执法人员王双柱、王志青在对该单位落实整改工作进行复查时,发现该单位仍未按要求进行改正,现场经查该单位加工场所发现10月6日购进的塑料一次性餐饮具(pp餐盒)2箱300个,仍无法提供该餐盒的进货查验台账记录。未按责令整改改正的行为违反了《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依据《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1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12000.00元
宁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1-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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