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博源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立香 | 注册资本:3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20222MAD6G84J6D | 所属地区:天津市 |
| 企业地址:天津市武清开发区泉发路23号3号楼101室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津武清市监处罚〔2026〕1407号
当事人经营场所位于天津市武清开发区泉发路23号3号楼101室,主要在电商平台从事医疗器械经营。当事人在拼多多平台“博源康医疗器械专营店”网店经营的三诺牌一次性使用胰岛素注射笔用针头,属于医疗器械,注册证号国械注准20193140589,当事人经营上述商品时,使用广告词“皮下注射,简单安全”对商品进行宣传,且无法提供相关广告审查证明。
当事人经营上述胰岛素注射笔用针头,产品链接于2025年11月下旬上架,上架以来使用“皮下注射,简单安全”的宣传内容进行宣传,累计成交26单,销售金额1426.17元。接到我局通知后,当事人立即将上述商品的链接下架整改,及时改正涉嫌违法行为。当事人案涉广告为当事人员工从他人店里拷贝,自行上传到拼多多平台,案涉广告设计、制作、发布费用无法单独核算,广告费用无法计算。
另查明,当事人在经营其他品类医疗器械商品时,曾因宣传产品“安全”被举报,且无法提供相关广告审查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已经对其普法教育,当事人对于其涉嫌违法行为具有明知性。
当事人发布医疗器械广告含有表示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建议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3000元的罚款。
当事人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器械广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建议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3000元的罚款。
以上罚款合计6000元。
3000.00元
天津市武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