郧西县城关镇老顽童健康养生馆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友琴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0322MA49XJW75A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城关镇民联村七组(鸿志道子)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09-30
2020-08-06
(2020)鄂0322执618号
借款合同纠纷
郧西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郧西县城关镇老顽童健康养生馆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18-10-10
2018-08-22
(2018)鄂0322行审30号
行政案由
郧西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郧西县城关镇老顽童健康养生馆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行政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郧西市监处罚〔2026〕129号
现已查明:1、上述涉案食品购进销售库存情况如下:①“虫草子实体”系当事人于2025年11月9日从云南省昆明药材市场20区1082号舒心堂中药材购进,散装购进15公斤,购进总价510元。购进后当事人将散装食品共分装150袋,其分装的包装袋上标注的产品名称为:虫草子实体,未标注生产日期,厂址厂名等信息,当事人从购进上述涉案食品至检查当日,已送人76袋,库存74袋已扣押。上述涉案散装食品系当事人经营其他商品时作为赠品赠送给消费者,单独计算无违法所得。
2、上述涉案的医疗器械购进销售库存情况如下:“九安电子血压计(智能臂式)”,型号:BM-091,天津九安医疗电子股份公司生产,产品注册标准编号:YZB/津1127-2011,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津食药监械(准)字2011第2200001号,标签上无生产日期、无使用期限,系当事人于2024年11月07日通过微信聊天从浙江省洪劲松处购进20台,购进价58元/台,经调查当事人从购进至检查当日已送给客户7台,库存13台已扣押。上述涉案医疗器械系当事人经营其他商品时作为赠品赠送给消费者,单独计算无违法所得。
3、本局执法人员于2026年6月25日将上述散装食品(虫草子实体)、医疗器械(血压计)作出了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同日,当事人申请将涉案的医疗器械(血压计)委托本局保管,直至案件办结后依法处理。
4、当事人在购进上述涉案食品、医疗器械时未查验供货者资质和合格证明文件,也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经营标签上未标明使用期限医疗器械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二)生产、经营说明书、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医疗器械;……”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涉案的医疗器械(九安电子血压计(智能臂式)13台);
2、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
综上所述,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三)项、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七)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二)项、第八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涉案的医疗器械(九安电子血压计(智能臂式)13台);
3、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
3000.00元
郧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