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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阳县恒通渣土运输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林冲文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326MA2CNUDCX5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昆阳镇垟底村沿溪路115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3-24
(2026)浙0281民初1575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宁波市北仑区妍兴道路工程有限公司
平阳县恒通渣土运输有限公司
余姚市人民法院
2
2025-12-19
(2025)浙0206民初16258号
运输合同纠纷
平阳县恒通渣土运输有限公司
宁波市北仑区妍兴道路工程有限公司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温运政罚〔2026〕7147
2026年8月25日16点44分,平阳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陈武、徐杰通过查询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综合管理系统核对,发现平阳县通运货物运输有限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初期领证日期为2018年6月13日,2024年6月13日至2025年6月12日期间,该公司名下自有货车共计9辆,其中共有4辆货运车辆存在违法超限运输行为,相关违法处罚记录合计6次,平阳县通运货物运输有限公司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44%,达到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规定的“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处罚条件。
责令停业整顿5天,责令停产停业5天。
0.00元
平阳县交通运输局
2026-08-26
2
温平综执罚决字〔2026〕第000015号
2025年12月14日22时许,平阳县恒通渣土运输有限公司将平阳县新城职业学校新建工程(二期)建筑垃圾(渣土)运出,并在平阳县昆阳镇塘桥随意倾倒。浙江望诚建设有限公司(另案处罚)将该工程的土方运输及消纳承包给温州万兴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温州万兴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另案处罚)将建筑垃圾交由当事人处置。2026年6月8日,我局依温州万兴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申请举行听证,温州万兴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认为原测量的方量缺乏客观数据支撑,我局执法人员对涉案车辆后斗进行测量,(浙CC9685后斗长7.5米、宽2.2米、高1.45米,倾倒的5车次,共计约119立方米建筑垃圾,浙CC0799后斗长7.5米、宽2.2米、高1.45米,倾倒的5车次,共计约119立方米建筑垃圾,浙CC2216后斗长7.7米、宽2.46米、高1.45米,倾倒的3车次,共计约82立方米建筑垃圾,浙CC8576后斗长7.7米、宽2.46米、高1.45米,倾倒的2车次,共计约55立方米建筑垃圾),结合监控视频核查,上述涉案车辆运输时段均处于满载状态,综合核验后,认定当事人随意倾倒建筑垃圾(渣土)约为375立方米(119+119+55+82=375)。另查明,当事人倾倒建筑垃圾违法所得人民币28500元、在自然年度内首次违法。2026年2月2日15时08分复查,当事人已完成整改,倾倒的建筑垃圾已全部清理完毕。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1、处以罚款人民币伍拾万元整(¥500,000.00);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万捌仟伍佰元整(¥28,500.00)
500000.00元
平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6-08-01
3
温路政罚〔2026〕70126
-
罚款人民币壹万零柒佰捌拾元整的行政处罚。
10780.00元
平阳县交通运输局
2026-07-01
4
温路政罚〔2026〕72150
-
罚款人民币捌仟壹佰叁拾伍元整。
8135.00元
平阳县交通运输局
2026-05-07
5
温路政罚〔2025〕9736
2025年8月14日,本机关执法人员通过浙江省道路运输监测监管系统提供的线索前往灵沙公路与228国道交叉路口布控,于2025年8月14日10时16分,发现黄志元驾驶平阳县恒通渣土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浙CC1299重型自卸货车(4轴)运载沥青从龙港市开往马站镇,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后,将该车引导至苍南县秤心如意过磅服务站实施现场检测,发现该车车货总质量70.5吨,载运的货物可解体。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认定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39.5吨。
罚款人民币壹万肆仟柒佰玖拾元整。
14790.00元
苍南县交通运输局
2025-11-14
6
温路政罚〔2025〕7488
2025年10月27日13时42分,平阳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黄兆士、俞宗秋在新国道1962K+900M巡查时,发现车号为浙CC0787重型自卸货车有违法嫌疑,于是指挥该车驾驶员靠边停车接受检查。经检查相关证件,并对该车驾驶员发现:2025年10月27日13时42分,平阳县恒通渣土运输有限公司指派驾驶员林大添驾驶浙CC0787重型自卸货车从万全镇章桥村载运黑土到麻步瑞苍三标。经检测,该车车货总质量65.02吨,依据《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16)和《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2号)第三条第一款“本规定所称超限运输车辆,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运输车辆:(六)四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1000千克;四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6000千克”。该车为4轴铰接列车,其总重不能超过31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34.02吨,该车辆本次运输没有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该车已按要求于2025年10月31日10时54分卸载了超限装载的货物41.92吨。
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零伍拾元整。
12050.00元
平阳县交通运输局
2025-10-31
7
温路政罚〔2025〕7485
2025年10月27日13时44分,平阳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俞宗秋、黄兆士在新国道1962K+900M巡查时,发现车号为浙CC8576重型自卸货车有违法嫌疑,于是指挥该车驾驶员靠边停车接受检查。经检查相关证件,并对该车驾驶员黄志元制作现场笔录后发现:2025年10月27日13时44分,平阳县恒通渣土运输有限公司指派驾驶员黄志元驾驶浙CC8576重型自卸货车从万全镇章桥村载运黑土开往麻步瑞苍三标,经检测该车车货总质量57.53吨,依据《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16)和《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2号)第三条第一款“本规定所称超限运输车辆,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运输车辆:(六)四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1000千克;四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6000千克”。该车为4轴铰接列车,其总重不能超过31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26.53吨,该车辆本次运输没有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该车已按要求于2025年10月29日15时59分卸载了超限装载的货物37.65吨。
罚款人民币捌仟叁佰零伍元整。
8305.00元
平阳县交通运输局
2025-10-29
8
温路政罚〔2025〕7753
2025年9月17日10时44分,平阳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通过浙江省道路运输监测监管系统(浙运安)发现车号为浙CC0799重点监管货车有违法嫌疑。2025年9月17日10时58分,执法人员王照东、陈宗世在104国道西国境K27+500m检查时发现该车,于是指挥该车驾驶员靠边停车接受检查。检查相关证件并对该车驾驶员陈应祝制作现场笔录后发现:2025年9月17日上午,当事人平阳县恒通渣土运输有限公司指派驾驶员陈应祝驾驶浙CC0799重型自卸货车从平阳县海西镇水稳站载运水泥稳开往平阳县萧江高速工程指挥部。经检测,该车车货总质量45.59吨,依据《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16)和《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 2021 年第 12 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六)项“本规定所称超限运输车辆,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运输车辆:(六)四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100千克;四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600千克”。该车为四轴载货汽车,其总重不能超过31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14.59吨,该车辆本次运输没有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该车已按要求于2025年9月17日15时24分卸载了超限装载的货物23.94吨。
罚款人民币贰仟伍佰壹拾柒元整。
2517.00元
平阳县交通运输局
2025-09-18
9
温路政罚〔2025〕7467
2025年7月24日9时36分,平阳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叶长胜、刘小沂在新104国道1961K+600M巡查时,发现车号为浙CC8576重型自卸货车有违法嫌疑,于是指挥该车驾驶员靠边停车接受检查。经检查相关证件,并对该车驾驶员王光平制作现场笔录后发现:2025年7月24日9时36分当事人平阳县恒通渣土运输有限公司指派驾驶员王光平驾驶浙CC8576重型自卸货车由渔塘石子场运载沙子至瑞安华东搅拌站,经检测,该车总重为58.64吨,依据《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16)和《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2号)第三条第一款“本规定所称超限运输车辆,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运输车辆:(六)四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1000千克;四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6000千克”。该车为4轴货车,其总重不能超过31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27.64吨,该车辆本次运输没有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该车已按要求于2025年9月15日15时56分卸载了超限装载的货物29.74吨。
罚款人民币捌仟捌佰陆拾元整。
8860.00元
平阳县交通运输局
2025-09-16
10
平阳应急罚决〔2025〕第000070号
2025年7月16日14时30分左右,平阳县恒通渣土运输有限公司员工黄海霞和驾驶员黄志元驾驶中型罐式货车(车牌为闽J59803)在瑞平苍高速(一标段)工地上给自己公司的渣土车加完油后,驾驶员黄志元将该中型罐式货车停到了昆阳镇沙岗村村口休息,后其因有事临时离开,剩下黄海霞坐车内驾驶室休息,2025年7月16日15时30分许,黄海霞给货车(浙C·465RL)加油时被平阳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当场查获,期间,黄海霞总计给两辆货车(车牌分别为A·77K77和浙C·465RL)销售金额为490元。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拍照调查、取证、并对涉事车辆油罐内的0号车用柴油(VI)进行扣押,将其转移存放至中石化滨海油库,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入库计量为2.015吨。同日执法人员对该油罐内的0号车用柴油(VI)进行抽样送检,2025年7月18日收到浙江省化工产品质量检验站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送检的0号车用柴油达到危险化学品的确定原则,属于危险化学品。现查明,平阳县恒通渣土运输有限公司系车牌为闽J·59803中型罐式货车及“0号车用柴油”的所有者,“0号车用柴油”是平阳县恒通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从温州石油分公司购入,主要用途是为本公司11辆渣土车加油使用,除在昆阳镇沙岗村村口给外来两辆车辆加柴油外,未查到其他销售经营行为。平阳县恒通渣土运输有限公司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及相关营业执照,从事危险化学品“0号车用柴油”经营,期间销售金额490元人民币。当事人平阳县恒通渣土运输有限公司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0号车用柴油”经营的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细则》(浙应急〔2024〕172号)文件第一百二十七条【处罚档次】一档;【裁量幅度】一档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肆佰玖拾元整(¥490.00);2、没收违法财物包括2.015吨0号车用柴油;3、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元整(¥120,000.00)
120000.00元
平阳县应急管理局
2025-09-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