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阳县阳光生活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林子译 | 注册资本:3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10524559382679N | 所属地区:陕西省 |
| 企业地址:陕西省渭南市合阳县城南大街中段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8-03-30
2018-03-12
(2018)陕0524民初546号
不当得利纠纷
合阳县阳光生活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与冯**不当得利纠纷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17-12-28
2017-12-04
(2017)陕0524民初2072号
合同纠纷
王**与合阳县阳光生活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合阳市监处罚〔2026〕121号
当事人检验出销售的生姜噻虫胺项目标准指标为≤0.2mg/kg,实测值1.10mg/kg,不符合GB 2763-20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标准指标为不得使用,实测值0.567g/kg,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抽样检验当事人销售的小台芒吡唑醚菌酯项目标准指标为≤0.05mg/kg,实测值0.28mg/kg,不符合GB 2763-20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批生姜共购进24斤,进价6元/斤,销售了20斤,售价6.98元/斤,计139.6元,损耗4斤;该批小台芒购进124斤,进价4.7元/斤,销售了90斤,售价5.28元/斤,计475.2元,损耗34斤。货值726.8元,违法所得共计75.72元,损耗38斤。
1.没收违法所得75.72元;2.罚款5924.28元。
5924.28元
合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21
2
合阳市监处罚〔2026〕100号
2026年3月2日第一次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销售冒用商品条码的鸡蛋,执法人员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下架该产品并改正违法行为。3月12日第二次检查时当事人仍销售冒用商品条码的鸡蛋,未改正违法行为,执法人员继续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下架该产品并改正违法行为。2026年4月10日接到众投诉举报,第三次检查时当事人还在销售冒用商品条码的鸡蛋。
1、罚款人民币8000元
8000.00元
合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10
3
合阳市监处罚﹝2026﹞25号
2026年1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销售的预包装五香酱肉(猪肉)外包装无标识标签,并且以低价诱骗消费者以高价结算。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经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 经查明,你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一、销售预包装食品无标识标签内容: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规定直接向消费者提供的预包装食品标签标示应包括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和规格、生产者和(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贮存条件、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标准代号及其他需要标示的内容,而你公司销售的预包装五香酱肉(猪肉)外包装无标识标签内容,共计17.907公斤,销售价格为99.6元/公斤;货值金额1783.5372元。 二、销售五香牛肉存在价格欺诈行为: 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见到你公司熟食区展示柜张贴的同一商品两种价格,两张品名为“五香牛肉”价格标签,分别为1、品名为:五香牛肉,货号:5101191,条码:14747,零售价:49.80,计价单位:500g,产地:蒲城;2、品名为:五香牛肉,货号:5101191,条码:14747,零售价:59.80,计价单位:500g,产地:蒲城。经查,你公司熟食区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1月5日元旦活动期间,经营销售的五香牛肉价格标签49.80元/500g(产地:蒲城。条码:14747 货号:5101191)从2026年1月6日至2026年1月17日,以59.80元/500g价格销售了五香牛肉165.106kg,从2026年1月19日至2026年1月22日,以59.80元/500g价格销售了五香牛肉22.192公斤,每公斤多收20元,计多收3745.96元。
1.没收无标签五香酱肉17.907kg;2.没收违法所得3745.96元;3.罚款13110.86元。
13110.86元
合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