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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州雄疆塑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崔立铁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52801MA789X3EXL所属地区:新疆
企业地址:新疆巴州库尔勒市上库综合产业园区上库大道北侧、上水西路西侧库尔勒上库综合产业园区创业就业孵化示范基地A6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10-14
(2025)新2801民初9349号
股东知情权纠纷
程**
巴州雄疆塑业有限公司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2
2025-06-25
买卖合同纠纷
巴州雄疆塑业有限公司
买吾来尼·哈力克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3
2025-06-19
(2025)新2801民初656号
买卖合同纠纷
巴州雄疆塑业有限公司
买吾来尼·哈力克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4
2024-03-11
(2024)新28民终299号
健康权纠纷
巴州雄疆塑业有限公司,赵**
买买提·木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09-12
(2025)新2801民初656号
买卖合同纠纷
巴州雄疆塑业有限公司
买吾来尼·哈力克
裁判文书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2
2025-04-25
买卖合同纠纷
巴州雄疆塑业有限公司
买吾来尼·哈力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10-14
2025-09-09
(2025)新2801民初656号
买卖合同纠纷
巴州某塑业有限公司、买*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31636.00元
民事案件
2
2025-10-03
2025-09-26
(2025)新2801民初9349号
股东知情权纠纷
程**、巴州某塑业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4-06-06
2024-03-12
(2024)新28民终299号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赵**、巴州雄疆塑业有限公司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4
2024-01-30
2023-07-07
(2023)新2801民初2682号
买卖合同纠纷
巴州雄疆塑业有限公司、席**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1078934.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巴库市监处罚〔2026〕169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9年3月20日经我局核准登记办理了《营业执照》,在新疆巴州库尔勒市上库综合产业园区上库大道北侧、上水西路西侧库尔勒上库综合产业园区创业就业******从事生产一次性塑料餐盒及批发零售,法定代表人为崔**。当事人于2023年4月26日依法取得《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编号:(新)XK16-2**7,许可产品为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产品单位:工具,产品品种:塑料一次性餐饮具,接触食品层材质:聚丙烯,有效期至2028年4月25日。 2026年5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生产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1.当事人生产车间大门未封闭,员工随意出入;2.生产车间与成品库连通,连通处未封闭且成品库门敞开与外界直接连通;3.生产车间地面脏乱积尘;4.生产车间7名生产线工人操作时未穿戴手套、头罩、帽子、工作服等防护措施;5.生产车间入口未见喷淋消毒设施;6.成品库和生产车间内有一只狗在随意走动;7.部分生产完毕的一次性塑料餐盒直接摆放在地面上;8.生产车间更衣室员工工作服均挂在衣架上未使用,洗手池落灰明显且无法使用,洗手液盒内无洗手液;9.当事人检验员**自2026年5月1日至5月17日期间因事离岗,离岗期间无替补检验人员,未落实产品出厂检验要求。当事人系取得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的合法生产企业,当事人授权委托人经理兼检验员**承认该公司由于疏于管理造成企业环境及工作人员等未持续保持取得生产许可的规定条件。根据《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一)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部分》第五条规定:“凡生产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的企业应具备本条款规定的基本生产条件,内容包括:生产设施和检验设施,其中,所应具备生产设施检验设施应符合GB 3160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要求。”,当事人上述行为不符合GB 3160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中的4.3、4.5、5.1.4、5.1.6、6.6、10关于厂房、设施、人员和检验要求。 2026年6月1日,当事人对其使用的产品外包装纸箱标注已废止的产品执行标准GB/T18006.1-2009,和标注非本企业生产许可证编号((津)XK16-20**)的行为,向我局递交整改报告,对其包装标识和生产车间卫生进行了整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取得生产许可的企业未能持续保持取得生产许可的规定条件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从轻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10000元。
10000.00元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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