伽师县精秀建筑装修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西尔艾力·图尔洪 | 注册资本:7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53129MA793C0075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喀什地区伽师县克孜勒苏乡古力巴村B95号商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喀伽市监处罚〔2026〕70号
经查明:伽师县精秀建筑装修有限公司所使用的场内专用机动车(叉车)于2019年8月购置,自购置后未依法申请定期检验,未取得合格检验报告,亦未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2026年3月26日,伽师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指导检查时,已明确告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西尔艾力·图尔洪:不得使用未经检验的叉车,操作人员须持证上岗。至2026年5月20日执法人员再次检查时,发现该叉车货架上有货物,处于使用状态,现场配合调查人员图尔洪·哈力克(公司员工,法定代表人父亲)使用了叉车。当事人知晓使用未经检验叉车的安全隐患及法律责任。案发后,该公司已停止使用该叉车,并已申报检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 ·,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未经检验的叉车,决定作出行政处罚:罚款5000元整(伍仟元整)。
5000.00元
伽师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0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