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聚联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强伟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0684MA4F4JNE2G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襄阳市宜城市板桥镇胡咀村四组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10-09
(2025)浙0102民初20799号
买卖合同纠纷
襄阳聚联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程*,中谷(杭州)农业服务有限公司,马**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宜城市监处罚〔2026〕284号
经查,当事人2025年1月1日与陆丰市潭西汉源农产品购销部(个体工商户)签订了红薯购销合同,购销部经营者为李汉原。2025年12月17日,当事人在经营者李汉原处购买了品种为西瓜红的红薯3120斤(1560公斤),采购单价1.5元/斤,合计4680元,该批次的红薯经抽检为不合格。2025年12月22日,当事人购买了上述同品种同价格的红薯3484斤(1742公斤),货款为5220元。经营户李汉原无对公账户,当事人通过公司账户将全部货款转账至李汉原名下个人银行卡账户完成的交易,转账时间为2025年12月26日,转账金额9900元。
当事人在深圳、东莞区域农产品业务量大,为便于中转货物,在东莞市凤岗镇租赁了仓库,主要用于农产品到货筛选分拣和临时储存。该批不合格红薯整车运至东莞仓库后,当事人进行了分拣和送检测机构(深圳市粤环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进行快速检测,检测项目为有机磷和氨基甲酸酯类农药。
经分拣符合售卖条件的红薯共1170斤(585公斤),然后进行装箱,共装39件(15公斤/件),销售给东莞市钱大妈农产品有限公司,售价40元/件,合计1560元,货款由对方通过对公账户付款给当事人。当事人表述与钱大妈公司是长期合作单位,因此将该批次红薯亏本销售给其公司作促销用。经分拣后剩余的红薯共1950斤(975公斤),出现了破损、虫眼、发芽、霉烂变质等问题,不能售卖,当事人进行了销毁处理,拍摄有销毁记录照片。
上述批次红薯的货值金额为4680元(采购总价),因当事人亏本销售处理,故无违法所得。
2026年3月16日当事人通过微信线上沟通,向陆丰市林国轩索要了红薯的样品,并送到深圳市粤环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快速检测合格后,采购了小果甘薯(红薯)18400斤(9200公斤),单价0.55元/斤,货款合计10120元,当事人通过微信转账支付货款共10100元(无对公账户)。因供货方林国轩系广东省陆丰市潭西镇农民,当事人购买时直接在林国轩位于潭西镇河西加油站旁的红薯地里现场装的货。并于2026年3月18日运到东莞市凤岗镇后进行分拣筛选。因生鲜农产品运输过程损耗较大,到货后当事人及时进行了筛选分拣,出现损伤、虫眼、发芽、腐烂等问题的小果甘薯(红薯)共9293斤(4646.5公斤),当事人已进行了销毁(该数据有称重记录照片)。
当事人采购的该批次符合售卖条件的小果甘薯(红薯)共9107斤(4553.5公斤),当事人销售给深圳市光明区佳民鲜生鲜店共250斤(125公斤),售价3.07元/公斤(1.535元/斤),合计金额383.75元。当事人将剩余的小果甘薯(红薯)以买3赠1的方式在东莞市凤岗镇租赁的仓库内进行零售,共销售6642斤(3321公斤),赠送了2215斤(1107.5公斤),售价1.5元/斤,合计销售额9963元,销售总额为10346.75元。当事人的公司内账目建立不够规范,无法提供具体明细账。
故上述批次小果甘薯(红薯)的货值金额为10346.75元(销售总价),盈利246.75元。
另查明,当事人销售给东莞市南城杨肖农产品店(东莞市钱大妈农产品有限公司)的红薯,经广东省东莞市质量监督检测中心抽样检验,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销售给深圳市光明区嘉铭鲜生鲜店甘薯(红薯),经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抽样检验,甲拌磷、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2763-20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于2026年7月3日,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了召回公告,但至今...[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246.75元;2.罚款15026.75元。
以上罚没合计15273.5元。
15026.75元
宜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