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吉林即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曾庆鵾注册资本:100.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220600MAK4EF469W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白山市浑江区新建街国泰小区1号楼1单元101室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白山市监浑行处罚〔2026〕559号
当事人属于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属地运营管理者,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规定,负有入网商户信息真实性核验、信息登记动态更新的法定义务,本案违法事实具体如下: 当事人未严格履行入网商户信息核验义务,未如实记录、动态更新商户经营地址信息,对即刻国潮店与艾轻甜店开展线下巡检流于形式,未严格核验商户线上公示地址真实性,未能发现该商户平台公示经营地址与实际经营地址长期不符,未依法履行信息审查、登记、动态更新法定义务,违反第三方平台对网络食品安全信息真实性的管控责任。 涉案商户违规经营时段:即刻国潮店(2026年4月3日-2026年5月10日)、艾轻甜店(2026年3月1日-2026年4月28日),两家商户违规期间平台总订单27单;当事人从中收取运营服务费合计298.68元(即刻国潮店26.6元、艾轻甜店272.08元),经当事人核对运营管理费对账单确认无误,本局认定违法所得共计298.68元。 我局已就上述违法行为于2026年7月1日向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白山市监浑责改〔2026〕JC14号),责令限期全面整改。2026年7月17日,经我局执法人员复查后,当事人所提供近一个月的日常监督检查记录中,未发现异常,且已将《食品安全岗位职责》、《外卖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制度》等材料在经营区内公示,确认当事人已完成全部整改工作。
当事人未严格履行入网商户信息核验义务,未如实记录、动态更新商户经营地址信息,对即刻国潮店与艾轻甜店开展线下巡检流于形式,未严格核验商户线上公示地址真实性,未能发现该商户平台公示经营地址与实际经营地址长期不符,未依法履行信息审查、登记、动态更新法定义务,违反第三方平台对网络食品安全信息真实性的管控责任。涉案商户违规经营时段:即刻国潮店(2026年4月3日-2026年5月10日)、艾轻甜店(2026年3月1日-2026年4月28日),两家商户违规期间平台总订单27单;当事人从中收取运营服务费合计298.68元(即刻国潮店26.6元、艾轻甜店272.08元),经当事人核对运营管理费对账单确认无误,本局认定违法所得共计298.68元。我局已就上述违法行为于2026年7月1日向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白山市监浑责改〔2026〕JC14号),责令限期全面整改。2026年7月17日,经我局执法人员复查后,确认当事人已完成全部整改工作。2026年7月31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白山市监浑罚告〔2026〕559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 当事人未履行网络食品安全信息真实性核验义务,未如实记录并及时更新商家经营地址信息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执法人员在查询相关平台和询问当事人后查明,当事人暂无行政处罚信息。全国12315平台也未有投诉举报信息。鉴于在本案调查中当事人积极配合,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如实陈述违法事实,截至案件立案调查之日未造成社会不良影响及危害后果。依据《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247条并根据以上条款,本局结合违法事实、主观过错、整改成效、社会危害程度综合合议,建议对当事人以违法程度较轻标准进行处罚。当事人未履行网络食品安全信息真实性核验义务,未如实记录并及时更新商家经营地址信息的行为,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二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裁量说明,我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并改正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98.68元;2.处罚款50000元。罚没款共计50298.68元,依法上缴国库。
50000.00元
白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浑江分局
2026-08-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