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永兴纸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罗承彬 | 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11245658878684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松阳县古市镇西溪区块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9-07-23
2019-07-15
(2019)浙1124行审10号
行政案由
丽水市生态环境局松阳分局、丽水永兴纸业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行政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松市监处罚〔2026〕253号
经查明,当事人从事纸巾分装生产。加工过程为购进原纸,通过分切包装等工序加工面纸。2025年10月13日,当事人使用库存的原纸和包装材料生产了16件(80包/件,共1280包)涉案错不了抽取式面纸【产品规格:180mmx128mmx400张,产品等级:合格品(合格),卫生许可证:浙卫消证字(2021)第0087号,执行标准:GB/T 20808,卫生标准:GB15979,生产日期:20251013.4,受委托生产企业:丽水永兴纸业有限公司】,于同日全部销售给诸暨市某公司,销售价格为60元/件,共960元。2026年3月16日,绍兴市某检测院对当事人生产的该批次错不了抽取式面纸进行监督抽查。2026年4月27日,本局收到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移交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移交/移送处理函》【No:(2026)042401】和《检验检测报告》【报告编号:(2026)FHAB00010,产品名称:错不了抽取式面纸,标称生产者:丽水永兴纸业有限公司】,检验结论:依据《诸暨市妇女卫生用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6年版)》要求,对所抽样品的19个项目进行了检验,其中可迁移性荧光物质的检验结果不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2026年5月7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检测报告》【报告编号:(2026)FHAB00010】、《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6年纸巾纸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编号:2026诸市监监查结通字第01025-6C号)。2026年5月12日,本局对当事人的住所及分支机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生产加工活动,当事人已停止生产。2026年6月5日,当事人向本局提供了整改报告,其无法提供生产记录、销售记录、原材料进货查验记录及其他认定合法必要支出的证明材料,无法确定该批次涉案原纸的进货商;当事人已向诸暨市某公司办理退款,无需该公司支付涉案产品货款。至案发时止,当事人共生产销售涉案错不了抽取式面纸(生产日期:20251013)16件,货值金额为960元,违法所得为960元。
本局认为,可迁移荧光物质可通过溶出或摩擦转移至人体皮肤、黏膜,存在?潜在致敏、阻碍伤口愈合及长期蓄积风险。当事人生产的错不了抽取式面纸(生产日期:20251013.4)经检验可迁移性荧光物质不符合GB 15979-2024《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卫生要求》的要求,涉案产品属于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当事人生产涉案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违法行为,应予以行政处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具有明显减轻、从轻、从重情节,应当对其予以一般处罚。当事人已依法退赔涉案产品的款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违法所得不予没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罚款1800元。
1800.00元
松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07
2
松卫消罚﹝2026﹞1号
对丽水永兴纸业有限公司予以如下处罚:罚款人民币1000元;
对丽水永兴纸业有限公司予以如下处罚:罚款人民币1000元;
1000.00元
松阳县卫生健康局
2026-08-06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6-07-01
2025年度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松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