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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晨辉船舶工程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马雪清注册资本:12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1201163286057592所属地区:天津市
企业地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滨河路东侧滨海华贸中心-314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津税三稽罚〔2026〕28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关于海南升威船务有限公司_其他违法案件的协查函》(琼税一稽协〔2025〕123号,协查编号为34600610125121526732)及“已证实虚开通知单”,海南升威船务有限公司2023年1月开具给你单位的1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被认定为虚开发票。发票代码为4600221130,发票号码为02978609-02978621。货物名称为“*运输服务*运费”,金额合计1213761.53元,税额合计109238.47元,价税合计1323000元。经检查,你单位未向升威船务付款且未付款理由不具备说服力,你单位利用上述虚开的1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抵扣税款、列支成本税前扣除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规定的偷税和编造虚假计税依据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及《京津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2号发布)关于偷税之规定,因你单位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应当从轻行政处罚。因此对你单位应补缴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处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合计56530.92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京津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2号发布)之规定,对你单位上述编造虚假计税依据行为处以30000元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第十三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税收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同一个税收违法行为违反不同行政处罚规定且均应处以罚款的,应当选择适用处罚较重的条款,处以你单位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合计56530.92元
86530.92元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6-03-2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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