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宁里达华瑛药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甘惠英 | 注册资本:5.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32628MAC2HWW20D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富宁县里达镇里达村民委里达街(老林业站办公楼)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文富处罚〔2026〕90号
当事人富宁里达华瑛药店(以下简称当事人)自2016年3月2日起在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富宁县里达镇XXXX的富宁里达华瑛药店从事药品经营活动,持有《营业执照》和《药品经营许可证》。2025年3月14日,当事人将执业药师XXX《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药师注册证》(编号:XXXXXXX)挂至该店,并向其支付报酬。2025年3月14日至2026年6月26日期间聘任其为主要负责人兼处方审核员。2025年3月14日至2026年6月26日期间,XXX长期不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在岗履职。另查明,XXX的实际工作单位为XXXXXX,其于2023年12月在XXXX。当事人的甘惠英明知XXX长期不能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在岗在职履行职责。因XXX不在岗,当事人2025年3月14日至2026年6月26日期间的处方药销售(包括但不限于:阿莫西林胶囊、复方岩白菜素片、诺氟沙星胶囊、阿莫西林颗粒等)均未经XXX审核,由当时尚未取得执业药师资格的投资人兼店长的甘惠英代为操作登记销售。当事人已向本局提交了解聘书,证明已解聘XXX。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第(三)项和第五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解聘违法聘用人员XXX(鉴于当事人已于2026年7月31日主动解聘,本项视为已履行),并减轻处罚如下:
处罚款壹万肆仟元(¥14000.00)。
14000.00元
富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02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6-07-14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富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