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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南岗区马迭尔食品宣庆店(个体工商户)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冬霞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30103MAD1X1TW09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宣庆街130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南岗市监处罚〔2026〕92号
据经营者张冬霞陈述,其从2024年12月5日开始在其经营场所二楼生产加工小槽子面包,并在2024年12月初在南极市场某商户处购买了印有“”商标的塑料包装袋2000个,共花费人民币120元,用于包装销售其自己生产的小槽子面包。根据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于2025年12月24日提供给我局先锋路市场监督管理所的调查相关材料及对哈尔滨市道外区老鑫山塑料纸张制品销售处的经营者梁大伟于2026年1月21日进行的询问可知,经营者张冬霞并未从梁大伟处成功购买塑料包装袋,侵权塑料袋来源无法查明。我局先锋路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在2025年4月24日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现场共存有100袋使用经营者张冬霞自购塑料包装袋包装的小槽子面包,每1袋中装有5个小槽子面包,共500个小槽子面包;另有100个未使用的经营者张冬霞自购塑料包装袋,共200个经营者张冬霞自购塑料包装袋。经营者张冬霞称每月从哈尔滨马迭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购买正品塑料包装袋100个,根据哈尔滨马迭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经营者张冬霞在2024年12月9日至2025年4月24日期间并未在哈尔滨马迭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指定渠道采购小槽子面包及塑料包装袋。经营者张冬霞称已售出的7201个小槽子面包中有3600个小槽子面包为外卖,按照5个/袋计算,共使用720个塑料包装袋。剩余的侵权塑料包装袋去向经营者张冬霞拒不告知,执法人员无法查证,未能实际扣押。 我局先锋路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在进行3次现场检查时均未发现法定账目,经营者张冬霞称账目均在收款机内,即商品销售统计单,并向我局先锋路市场监督管理所提供了商品销售统计单的原件及复印件。根据商品销售统计单查实,当事人销售的小槽子面包有5种,名称分别为小槽子面包、小槽子特价、小槽子美团特价、黑麦小槽子面包、黑麦小槽子面包买四赠一。哈尔滨马迭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案权利人,高度重视商标维权工作,全程积极主动配合本局调查,指派专人对涉案侵权产品进行鉴别,并出具了《马迭尔面包假货鉴定报告》。鉴定结果显示,经营者张冬霞制售的小槽子面包为侵权商品。在哈尔滨马迭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与当事人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中,哈尔滨马迭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为甲方,当事人为乙方,合同中第一条第一项是马迭尔产品的定义:系指甲方提供的,并授权乙方通过门店进行销售的,带有属于“马迭尔”商标体系的所有商品;第十条为乙方的权利义务,其中第四项为:乙方不得有损害甲方品牌形象、名誉、信誉和混合经营其他业务的行为,不发生妨碍甲方及其他加盟店的业务,第五项为:乙方不得直接或间接从事其他任何相同或相类似的经营活动,第六项为乙方必须经营甲方所提供的货品,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不得经营非甲方经营的货品。特许经营合同的附件一《产品与价格体系表》,相关产品也只有小槽子面包(面包品类的第五项)。根据哈尔滨马迭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当事人在2024年12月9日至2025年4月24日期间并未在哈尔滨马迭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指定渠道采购小槽子面包及塑料包装袋,且当事人以“马迭尔1906”加盟店形式进行经营,店面装修设计执行哈尔滨马迭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的统一设计要求、统一制作、统一广告宣传,店
1. 没收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面包100袋(含500个面包及100个塑料袋)、未使用的包装袋100个; 2. 罚款人民币50000元,上缴国库。
50000.00元
-
2026-06-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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