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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鸿新运输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孙丽影注册资本:15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382MA2CQ0A90N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温州市乐清市北白象镇王家店村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05-19
(2022)浙0382民初4457号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
贾**,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山中心支公司,温州市鸿新运输有限公司
乐清市人民法院
2
2022-04-27
(2022)浙0382民初4457号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
贾**,温州市鸿新运输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山中心支公司
乐清市人民法院
3
2022-04-18
(2022)浙0324民初2258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韩**
高**,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山中心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中心支公司,温州市鸿新运输有限公司
永嘉县人民法院
4
2021-01-08
(2020)浙0382民初6868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王**
温州市鸿新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公司江南营销服务部,李**
乐清市人民法院
5
2020-10-27
(2020)浙0382民初6675号
劳务合同纠纷
胡*
张**,温州市鸿新运输有限公司,李**,仲*,施**,张**
乐清市人民法院
6
2020-10-09
(2020)浙0382民初6675号
劳务合同纠纷
胡*
张**,仲*,温州市鸿新运输有限公司,施**,李**
乐清市人民法院
7
2020-09-24
(2020)浙0382民初6868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王**
李**,温州市鸿新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公司江南营销服务部
乐清市人民法院
8
2020-08-13
(2020)浙0109民初8205号
买卖合同纠纷
杭州杭翼轮胎有限公司
温州市鸿新运输有限公司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01-26
2024-01-23
(2024)浙0382行审13号
行政处罚
乐清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温州市鸿新运输有限公司罚款行政非诉审查行政裁定书
行政案件
2
2024-01-26
2024-01-23
(2024)浙0382行审14号
行政处罚
乐清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温州市鸿新运输有限公司加处罚款行政非诉审查行政裁定书
48510.00元
行政案件
3
2021-03-11
2021-01-12
(2020)浙0382民初6868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王**与李**、温州市鸿新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840154.34元
民事案件
4
2020-12-10
2020-11-02
(2020)浙0382民初6675号
劳务合同纠纷
胡*与李**、张**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8600.00元
民事案件
5
2020-09-23
2020-08-12
(2020)浙0109民初8205号
买卖合同纠纷
杭州杭翼轮胎有限公司与温州市鸿新运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温路政罚﹝2026﹞30224
主要违法事实:2026年07月01日19时47分,乐清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高楼线(公路)K5+100检查时发现温州市鸿新运输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温州市鸿新运输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壹万柒仟壹佰陆拾伍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罚款人民币壹万柒仟壹佰陆拾伍元整。
17165.00元
乐清市交通运输局
2026-07-06
2
乐综执罚决字〔2026〕第000196号
2026年4月9日,执法人员在乐清市磐石镇新城村巡查中发现,车辆浙CL1883在转移建筑垃圾至中铁十一局工地(磐石),检查后发现该车辆只有2026年4月1日的电子联单,未见2026年4月9日的电子联单,涉嫌转移建筑垃圾未运行电子转移联单。经查,该车辆属于温州市鸿新运输有限公司所有,当日的驾驶员为彭宗伟,运输的建筑垃圾为渣土,现场测量该车后斗长约7.7米,宽约2.5米,高约1.6米,车辆最大装载容积为30.8立方米,车辆满载,运输的渣土为27立方米(根据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法制指导意见2026年第2期-关于规范建筑垃圾处置法律问题的法制指导意见》:车辆满载的酌定标准一般为车辆最大容积的90%,有小数点的向下取整数)。经智能安全监控系统显示,该车辆2026年4月9日从乐清市绿邦环保有限公司位于乐清市北白象镇高西村的工地运输渣土至乐清市磐石镇新城村的中铁十一局工地,当日共运输两趟:第一趟:7点34分从前场驶出,7点59分驶入后场;第二趟:8点13分从后场驶出,8点35分驶入前场,8点46分从前场驶出,9点05分驶入后场。两趟都为满载,一趟转移的建筑垃圾(渣土)为27立方米,共计54立方米。2026年4月9日,执法人员对浙CL1883进行拍照、勘查、取证,被勘验人对现场勘验情况无异议,执法人员当场开具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温州市鸿新运输有限公司限期内补录电子转移联单。2026年4月13日,执法人员对温州市鸿新运输有限公司的受托人进行了调查询问,温州市鸿新运输有限公司承认了有转移建筑垃圾未运行电子转移联单的行为。2026年4月22日,温州市鸿新运输有限公司已在限期内补录了电子联单,整改完毕。温州市鸿新运输有限公司的行为属于转移建筑垃圾未运行电子转移联单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
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壹仟元整(¥51000.00)
51000.00元
乐清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6-06-18
3
温运政罚〔2024〕30J130
2024年3月28日10时14分,张浩驾驶浙CL8197重型自卸货车在柳市镇电器城大道路段被乐清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倪庆周、徐建余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现场张浩出示浙CL8197重型自卸货车道路运输证壹本,其本人从业资格证壹本。经查,张浩驾驶浙CL8197重型自卸货车未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其运载的石子脱落,且无法现场整改。
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
2000.00元
乐清市交通运输局
2024-03-28
4
温运政罚〔2024〕30J102
2024年3月19日10时1分,张浩驾驶浙CL8197重型自卸货车途经柳翁线翁垟段被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现场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谷士峰11030517039、胡伟俊11030517086)。经查,张浩没有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导致车上运载的石子脱落、扬撒等。现场无法整改。温州市鸿新运输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涉嫌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
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1000.00元
乐清市交通运输局
2024-03-1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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