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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恰县富泉加油站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吉力力·卡德尔注册资本:5.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53024L197101526所属地区:新疆
企业地址:新疆克州乌恰县波斯坦铁列克乡314国道人民公路4院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8-26
(2025)新3024民初920号
租赁合同纠纷
乌恰县富泉加油站
郑**
乌恰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克州税稽罚〔2026〕21号
(一)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 1.经检查,你单位主营成品油零售业务,主要销售对象为波斯坦铁列克乡本地及过往汽车、摩托车,车辆加油货款于加油时由购买人当场支付,属于直接收款销售方式,加油款项由富泉对公账户和加油员个人微信收取。 2023年4月3日,乌恰县税务局对你单位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开展风险应对,并就风险应对结果组织入库。 2024年8月14日,乌恰县税务局对你单位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2月29日期间开展风险应对,并就风险应对结果组织入库。 2024年3月至12月,你单位申报销售(不含税)收入2624486.29元。经核对,发现个人银行卡收款存在部分收款未计收入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第二条“增值税税率:(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7%”、第四条“除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统称应税销售行为),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第五条“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按照销售额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收取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第六条“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第十九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第一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第六条“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一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
在账簿上不列或少列收入
60000.00元
国家税务总局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税务局稽查局
2026-08-26
2
克州市监罚〔2023〕14号
经核查,2023年7月10日,乌恰县富泉加油站从中石油新疆销售有限公司喀什分公司以每吨7830元的价格购进0号车用柴油(VI)30吨。从2023年8月31日至2023年9月20日,当事人以每升7.6元的价格销售不合格0号车用柴油(VI)4110.25升,共31237.9元;从2023年9月20日至2023年9月28日,以每升7.91元的价格销售不合格0号车用柴油(VI)2380.16升,共18827.06元;从2023年8月31日至2023年9月28日,当事人共销售不合格0号车用柴油(VI)6490.41升(5.519吨)共计50064.96元,获得违法所得6851.19元。
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6851.19元(陆仟捌佰伍拾壹元壹拾玖分); 2﹑罚款80000元(捌万元)。
80000.00元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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