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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山县顺发石材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裁判文书 9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胡长根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11240661349098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英山县方家咀乡方家咀村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0-05-22
(2020)鄂1124民初520号
买卖合同纠纷
英山县顺发石材有限公司
英山县御龙山庄餐馆
黄冈市英山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12-21
2020-12-11
(2020)鄂1124执822号之一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英山县顺发石材有限公司与英山县御龙山庄餐馆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0-12-17
2020-12-07
(2020)鄂1124执821号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英山县顺发石材有限公司、段**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3
2020-07-31
2020-06-05
(2020)鄂1124民初520号
买卖合同纠纷
英山县顺发石材有限公司与英山县御龙山庄餐馆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5000.00元
民事案件
4
2020-06-30
2020-06-15
(2020)鄂1124民初175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黄**与英山县顺发石材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19-12-27
2019-06-06
(2019)鄂1124执500号之五
买卖合同纠纷
英山县顺发石材有限公司、郑**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500.00元
执行案件
6
2019-12-27
2019-06-05
(2019)鄂1124执500号之三
民事
英山县顺发石材有限公司、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900.00元
执行案件
7
2019-12-27
2019-06-05
(2019)鄂1124执500号之一
民事
英山县顺发石材有限公司、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31000.00元
执行案件
8
2019-12-26
2019-06-05
(2019)鄂1124执500号之四
民事
英山县顺发石材有限公司、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500.00元
执行案件
9
2019-12-26
2019-06-05
(2019)鄂1124执500号之二
民事
英山县顺发石材有限公司、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1000.00元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英山市监处罚〔2026〕170号
经查,当事人在用的一台电动单梁起重机均由河南中辉起重机有限公司生产的:制造记号:TS2441240-2013,设备代码:41704124020130095,型号为:LD,工作级别:A3,起重量:5T,跨度:12.8M,起升速度:m/min,出厂编号:20130095,运行速度:20m/min,制造日期:201303。上述特种设备于2026年4月底从胡涛老石材厂车间内拆过来安装的,双方未进行设备材料移交,截至检查当日均未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和未经检验合格报告。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电动单梁起重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当事人使用电动单梁起重机未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和未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的电动单梁起重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和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和第八十三条第一项两项违法行为具有关联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的规定择重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和未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的电动单梁起重机违法行为作出10000元的行政处罚。
10000.00元
英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0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