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大舟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豪伟 | 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900697041223H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舟山市定海区千岛街道港航路101号中浪国际大厦A座1701室(自主申报)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11-21
(2024)浙0903民初2429号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张**
舟山大舟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2
2023-05-06
(2023)浙0903民初937号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朱**
舟山大舟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3
2022-11-24
(2022)浙0903民初2217号
广告合同纠纷
舟山大舟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舟山银亿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4
2021-03-09
(2021)浙0902民初260号
广告合同纠纷
舟山大舟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舟山市新城驿站装饰工程服务部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5
2021-02-02
(2021)浙0902民初49号
广告合同纠纷
舟山大舟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舟山市定海艾诺婚庆策划工作室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6
2020-01-09
(2019)浙0902民初4482号
服务合同纠纷
舟山大舟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自贸区恒驰木业有限公司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7
2019-12-19
(2019)浙0902民初4054号
网络服务合同纠纷
舟山大舟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舟山市八零九零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8
2019-01-18
(2018)浙0902民初5183号
网络服务合同纠纷
舟山大舟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舟山市新城渔城渝味小吃店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3-02
2022-03-16
(2022)浙0902民初404号
民间借贷纠纷
舟山大舟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1-03-30
2021-03-16
(2021)浙0902民初260号
广告合同纠纷
舟山大舟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舟山市新城驿站装饰工程服务部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000.00元
民事案件
3
2021-02-25
2020-09-15
(2020)浙0902执1371号
服务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舟山大舟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朱*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4
2021-01-15
2020-08-26
(2020)浙0902执733号
服务合同纠纷
舟山大舟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浙江自贸区恒驰木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执行案件
5
2020-06-04
2020-03-11
(2020)浙0902执167号
网络服务合同纠纷
舟山大舟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市八零九零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6
2020-01-02
2019-12-19
(2019)浙0902民初3941号
广告合同纠纷
舟山大舟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舟山市李先生服饰文化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7
2019-10-31
2019-09-16
(2019)浙0902民初3125号
广告合同纠纷
舟山大舟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陶**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8
2019-10-31
2019-09-03
(2019)浙0902民初3088号
广告合同纠纷
舟山大舟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舟山市定海区良耐婚纱馆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9
2018-12-27
2018-09-17
(2018)沪0104民初16852号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上海著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舟山大舟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10
2018-12-25
2018-11-09
(2018)浙0902执1284号
广告合同纠纷
方永广告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10150.00元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舟新市监处罚〔2026〕46号
2025年11月26日,被处罚人舟山大舟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舟山市定海区千岛街道港航路101号中浪国际大厦A座1701室对消费者提出的退还货款的要求故意拖延。
当事人在滕某明确提出原路返回或微信转账的情况下仍坚持需要滕某提供银行卡、开户支行名称、身份证等信息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对其从轻处罚如下:1、警告;2、罚款10000元(壹万圆)。。
10000.00元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新城分局
2026-04-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