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驿路特色食品产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彭志远 | 注册资本:10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50105MA78XH8P9D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腾汇三路186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11-12
(2025)新0105民初9748号
合同纠纷
新疆驿路特色食品产业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2
2025-02-12
(2024)新0105民初10100号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新疆驿路特色食品产业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3
2025-01-08
(2024)新0105民初11166号
买卖合同纠纷
安徽燕之坊食品有限公司
新疆驿路特色食品产业有限公司,新疆城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4
2024-11-06
(2024)新0105民初7828号
买卖合同纠纷
乌鲁木齐城市日记贸易有限公司
新疆驿路特色食品产业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5
2024-09-10
(2024)新0102民初7621号
合同纠纷
新疆驿路特色食品产业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市第一人民医院(乌鲁木齐儿童医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6
2024-07-08
(2024)新0105民初4637号
买卖合同纠纷
潮州市华雅彩印有限公司
新疆驿路特色食品产业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7
2023-11-16
(2023)新7101民初1335号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新疆海月国际旅客运输有限公司
新疆驿路特色食品产业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
8
2023-10-26
(2023)新7101民初1335号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新疆海月国际旅客运输有限公司
新疆驿路特色食品产业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01-14
2025-01-08
(2024)新0105民初11166号
买卖合同纠纷
安徽某某食品有限公司、新疆某某食品产业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4-06-05
2024-04-02
(2023)新0105民初4785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铁**、新疆某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13207.00元
民事案件
3
2024-06-05
2024-04-19
(2024)新71民终94号
租赁合同纠纷
乌鲁木齐市某某局、新疆某某运输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乌水市监处罚(2026)68号
新疆驿路特色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于2025年8月26日与乌鲁木齐市第137小学签署学生供餐合同,根据乌鲁木齐市第137小学提供的137小学每日食品安全检查记录显示,2025年10月20日驿路公司给该校4年级8班提供的餐食中出现异物塑料片,137小学2025年10月30日月调度会议纪要中也记录有异物问题,新疆驿路特色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人员在月调度会议纪要上有签字。另外,乌鲁木齐市第137小学提供了2025年10月20日新疆驿路特色食品产业有限公司向乌鲁木齐市第137小学反馈的《关于乌鲁木齐市第137小学配餐公司情况说明》,情况说明中反映“我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制度源头管理规定、经调查,是供应商在进行加工时导致,按照责任归属对供应商进行处罚(500)元”。 新疆驿路特色食品产业有限公司质量负责人蔡治山接受我局询问调查时表示对137小学每日食品安全检查记录的2025年10月20日驿路公司给该校4年级8班提供的餐食中出现异物塑料片的情况知情没有异议,对公司人员在乌鲁木齐市第137小学2025年10月30日月调度会议纪要上的签字认可。对新疆驿路特色食品产业有限公司向乌鲁木齐市第137小学反馈的《关于乌鲁木齐市第137小学配餐公司情况说明》其中反映2025年10月20日餐中出现异物经调查是供应商在进行加工时导致,蔡治山表示该内容上有新疆驿路特色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人员签字,是新疆驿路特色食品产业有限公司出具的,内容属实。 依据该公司与学校签订的学生供餐合同显示学生餐单价为一至三年级午餐标准14元,四至六年级15元。另外新疆驿路特色食品产业有限公司质量负责人蔡治山接受我局询问调查时表示,2025年10月20日驿路公司给乌鲁木齐市第137小学提供的学生餐中出现异物的份数是1份,价格是15元。故本案货值金额为15元(一餐)×1(份数)=15元。本案违法所得为15元。新疆驿路特色食品产业有限公司对以上情况予以确认无异议。 另外检查发现,2026年4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新疆驿路特色食品产业有限公司,现场在新疆驿路特色食品产业有限公司原料冷藏库发现存放的西红柿腐烂变质,共8个。新疆驿路特色食品产业有限公司没有对采购的西红柿履行查验义务,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 另外检查发现,2026年5月9日我局对新疆驿路特色食品产业有限公司进行体系检查时发现新疆驿路特色食品产业有限公司2026年5月7日留样记录显示留样时间为11:22,销样时间为5月9日10:40,现场检查发现已销样,不符合留样时间不少于48小时要求。
1.警告; 2.罚款70000元; 3.没收违法所得15元。
70000.00元
水磨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08
2
乌水市监处罚(2025)31号
新疆驿路特色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于2024年6月20日与乌鲁木齐市第113中学签署学生供餐合同,根据乌鲁木齐市第113中学提供的驿路公司异物研判台账显示,2025年2月25日至2025年5月27日异物研判情况如下:1、2025年2月25日发现异物,经校方及配餐公司现场研判认定为表面毛发,份数1份,无现场图片,学校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未记录;2、2025年2月26日发现异物,经校方及配餐公司现场研判认定为一节钢丝球,份数1份,无现场图片,学校日管控月调度有记录,配餐公司提供了整改报告;3、2025年4月8日发现异物,经校方及配餐公司现场研判认定为小块骨头渣,份数1份,无现场图片,学校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未记录;4、2025年4月24日发现异物,经校方及配餐公司现场研判认定为表面毛发,份数1份,有现场图片,学校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未记录;5、2025年5月9日发现异物,经校方及配餐公司现场研判认定为表面毛发问题,份数1份,有现场图片,学校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未记录;6、2025年5月15日发现异物,经校方及配餐公司现场研判认定为表面毛发,份数1份,无现场图片,学校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未记录;7、2025年5月20日发现异物,经校方及配餐公司现场研判认定为表面毛发,份数1份,无现场图片,学校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未记录;8、2025年5月23日发现异物,经校方及配餐公司现场研判认定为虫子,份数1份,有现场图片,学校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有记录,配餐公司提供了整改报告;9、2025年5月27日发现异物,经校方及配餐公司现场研判认定为一节钢丝球,份数1份,有现场图片,学校日管控月调度有记录,配餐公司提供了整改报告。综上合计乌鲁木齐市第113中学学生餐出现异物份数为9份。乌鲁木齐市第113中学提供的2025年2月的月调度会议纪要、2025年5月的月调度会议纪要的参会人员签字处均有新疆驿路特色食品产业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李建伟、张帅、刘煜的签字,新疆驿路特色食品产业有限公司总经理铁鑫磊接受我局询问调查时表示对乌鲁木齐市第113中学驿路公司异物研判台账中记录的内容认可,对新疆驿路特色食品产业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李建伟、张帅、刘煜在乌鲁木齐市第113中学月调度会议纪要上的签字认可。 依据该公司与学校签订的学生供餐合同显示学生餐单价为一、二、三年级学生餐费14元/餐/人,四、五、六年级学生餐费15元/餐/人,七、八、九年级学生餐费16元/餐/人。另外新疆驿路特色食品产业有限公司提供的整改报告显示,新疆驿路特色食品产业有限公司向乌鲁木齐市第113中学进行配餐服务时共计出现头发等异物9次(初中部4份每人每餐16元,小学部5份每人每餐14元)。故本案货值金额为16元(一餐)×4(份数)+14元(一餐)×5(份数)=134元。本案违法所得为134元。新疆驿路特色食品产业有限公司对以上情况予以确认无异议。
1.罚款 50000 元; 2.没收违法所得134元。
50000.00元
水磨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