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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川市木瑾餐饮店(个体工商户)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向银菊注册资本:10.0万元
统一信用代码:92422802MADYH37B7M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利川市东城街道腾龙社区金龙北街8号(标准地址)(自主申报)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利市监处罚〔2026〕188号
经查,我局执法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时发现在手机APP淘宝(闪购外卖)中搜索“宋鸭子”,可见网络店铺“宋鸭子(东方城店)”,显示营业执照信息为:名称:利川市木瑾餐饮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2802MADYH37B7M,经营者:“何潇”,登记时间:2024年9月24日,显示小餐饮经营许可证信息与店内公示一致;我局执法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时发现在手机APP京东(秒送)中搜索“宋鸭子”,可见网络店铺“宋鸭子”,商家信息中显示营业执照信息为:名称:利川市木瑾餐饮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2802MADYH37B7M,经营者:“何潇”,登记时间:2024年9月24日,显示小餐饮经营许可证信息经营者“何潇”。何潇是当事人以前的老板,当事人2026年5月15日接手该店,平台由何潇过户给当事人,过户之后当事人未更新平台信息。 向金菊、向银菊为该店内从事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未办理有效健康证明。该店经营的食品为烤鸭类属于直接入口食品,向金菊、向银菊负责烤鸭的制作与销售。...[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使用虚假或者他人的经营资质入网提供餐饮服务,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应当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依据《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服务提供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之规定,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鉴于当事人已积极整改,及时办理健康证明,决定对当事人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七项之规定,依据《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1000.00元。
1000.00元
利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0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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