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港力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况力 | 注册资本:8666.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5001076635719127 | 所属地区:重庆市 |
| 企业地址:重庆市渝中区虎踞路88号1-6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10-13
(2026)川0116民初7532号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江西省鄱阳湖生态经济投资有限公司
重庆港力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2
2025-04-08
(2025)渝0112民初947号
承揽合同纠纷
重庆国环环境监测有限公司
重庆港力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3
2025-03-28
(2024)渝0116民初20086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重庆市三峡生态渔业有限公司
重庆港力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吉江环保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4
2025-02-21
(2024)渝0116民初20086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重庆市江津区正州养殖有限公司
重庆吉江环保产业集团有限公司,重庆港力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5
2025-02-12
(2024)渝0116民初20086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重庆市江津区正州养殖有限公司
重庆港力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吉江环保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6
2025-01-06
(2024)渝0116民初20086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重庆市江津区正州养殖有限公司
重庆港力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吉江环保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7
2024-12-05
(2024)渝0156民初3130号
买卖合同纠纷
重庆港力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市武隆区生态环境局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
8
2024-06-14
(2022)渝民终388号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重庆化医控股(集团)公司
重庆港力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9
2024-06-13
(2024)渝0103民初14994号
买卖合同纠纷
重庆华清水木环保技术有限公司
重庆港力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10
2024-03-26
(2024)渝01民终270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重庆华新地维水泥有限公司
中节能(重庆)天域节能环保有限公司,重庆农药化工(集团)有限公司,重庆港力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6-08-20
(2026)川0116民初7532号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江西省鄱阳湖生态经济投资有限公司
江西河远新能源有限公司;贵州米亚索乐装备科技有限公司;成都东腾薄膜太阳能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2
2024-04-11
(2024)川0106民初6899号
劳务合同纠纷
张**
四川翰宸嘉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3
2023-11-16
(2023)川0116民初6610号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四川汉能光伏有限公司
成都东腾薄膜太阳能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4
2023-07-13
(2023)川0116民初6610号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四川汉能光伏有限公司
成都东腾薄膜太阳能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10-22
2025-07-07
(2025)川1325民初1910号
合同纠纷
重庆港力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西充生态环境局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647000.00元
民事案件
2
2023-03-28
2022-09-22
(2022)苏0902民初4181号之二
买卖合同纠纷
江苏中科睿赛污染控制工程有限公司、重庆港力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500000.00元
民事案件
3
2022-11-07
2022-08-15
(2022)渝0120民初3764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重庆港力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市璧山区生态环境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22-04-01
2021-12-30
(2021)渝0116民初11264号
水污染责任纠纷
贺**与重庆环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重庆港力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等水污染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60000.00元
民事案件
5
2022-04-01
2021-12-16
(2021)渝0115民初7986号
承揽合同纠纷
重庆源泽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重庆港立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07300.00元
民事案件
6
2021-11-24
2021-06-23
(2021)渝0116民初339号之一
水污染责任纠纷
贺**与重庆港力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环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永川环境治理分公司等水污染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7
2021-05-14
2021-04-19
(2021)渝01执249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重庆港力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农药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执行案件
8
2021-01-29
2020-12-29
(2020)渝0233民初4464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何*雷**刘**等与重庆港力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9
2020-12-30
2020-12-01
(2020)青0105民初5318号
合同纠纷
青海众鑫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与重庆港力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10
2020-08-17
2020-04-23
(2019)渝0102民初8162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重庆港力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新氟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4800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荣环执罚〔2019〕41号
索 引 号: 000001101/2019-00203 信息分类名称: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 公告公示 /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区环境保护局 发布日期: 2019-07-30
名 称: 荣环执罚〔2019〕41号
文 号: 关 键 词: 荣环执罚〔2019〕41号
荣环执罚〔2019〕41号
重庆市荣昌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荣环执罚〔2019〕41号
重庆港力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6635719127
住所:重庆市渝中区虎踞路88号1-6
法定代表人:邓茜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19年5月17日,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对重庆港力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负责运营的荣昌区吴家镇污水处理厂排放口废水进行了监测,根据该站2019年5月28日出具的《监测报告》(荣环(监)字〔2019〕第D47号)监测结论显示:重庆港力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荣昌区吴家镇污水处理厂排放口废水中:总氮超标0.5倍,氨氮超标1.7倍,总磷超标0.9倍。该行为已构成了超过国家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事实。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19年6月12日《重庆市荣昌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调查询问笔录》。
2.2019年5月17日《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监测站污水采样原始记录》复印件。
3.2019年5月28日《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荣环(监)字〔2019〕第D47号)。
上述证据证明重庆港力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负责运营的荣昌区吴家镇污水处理厂2019年5月17日排放口所排废水中多项污染物因子均超过了国家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4.营业执照复印件。
上述证据证明违法主体为重庆港力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5.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
上述证据证明重庆港力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认可被询问人的身份。
重庆港力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2019年6月14日和2019年6月17日,重庆市荣昌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分别向重庆港力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荣环执改〔2019〕51号)和《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荣环执罚告〔2019〕41号),责令改正违法排污行为,并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在规定时间内,重庆港力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未申请举行听证,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了书面陈述,其主要内容如下:
我公司自2018年11月1日起接手荣昌区吴家镇污水处理厂日常运行工作,其现有AO池按设计负荷测算,最大处理能力仅1000m3/d左右。根据生产资料统计,2019年4-5月污水处理数据大多在1100-1800m3/d,超原设计10%-80%运行,同时由于现有处理系统和设备老化,设备故障频发,致使现有处理系统不能满足目前进水量的处理能力。5月荣昌区各乡镇均遇暴雨,各厂均有不同程度受灾,对污水处理厂运行工艺造成一定影响。且吴家镇污水处理厂除接纳城镇生活污水外,还接纳了周边屠宰场的屠宰废水,对该厂冲击负荷大,严重影响生化系统正常运行。
鉴于吴家镇污水处理厂存在的上述原因,只有通过技改才能根本解决。我公司采取了如下措施:一是加快技改施工速度,6月12日新建组合池已实现试运行,日处理量已提升至2000m3/d;二是主动进行进水管网排查;三是加大设备的故障维修力度;四是加强工艺管理,投加超设计或正常的药剂用量改善出水水质。
综上所述,恳请免于处罚。
重庆市荣昌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经复核认为:遵守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是每个排污者应当履行的义务,重庆港力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所述理由不是法定免责依据,其负责运营的荣昌区吴家镇污水处理厂超过国家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鉴于该公司的公共利益性质,以及该污水处理厂的实际情况,重庆市荣昌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决定给予其从轻裁量。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同时依照《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10项“...超总量50%以上或者超标1.5倍以上(其中pH值在4.5以下或者10.5以上)…(1)排放生活废水的处罚20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之规定予以裁量,重庆市荣昌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决定对重庆港力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拾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荣昌区行政服务中心企业服务厅生态环境局窗口开具缴款书,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重庆市荣昌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荣昌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荣昌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
2019年6月28日
罚款:处罚金额:20.0000万元
200000.00元
-
-
2
荣环执罚〔2019〕42号
索 引 号:
000001101/2019-00204
信息分类名称: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 公告公示 /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区环境保护局
发布日期:
2019-07-30
名 称:
荣环执罚〔2019〕42号
文 号:
关 键 词:
荣环执罚〔2019〕42号
荣环执罚〔2019〕42号
重庆市荣昌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荣环执罚〔2019〕42号
重庆港力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6635719127
住所:重庆市渝中区虎踞路88号1-6
法定代表人:邓茜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19年5月17日,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对重庆港力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负责运营的荣昌区观胜镇污水处理厂排放口废水进行了监测,根据该站2019年5月28日出具的《监测报告》(荣环(监)字〔2019〕第D47号)监测结论显示:重庆港力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荣昌区观胜镇污水处理厂排放口废水中:总氮超标0.2倍,氨氮超标1.8倍,总磷超标0.6倍。该行为已构成了超过国家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事实。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19年6月12日《重庆市荣昌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调查询问笔录》。
2.2019年5月17日《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监测站污水采样原始记录》复印件。
3.2019年5月28日《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荣环(监)字〔2019〕第D47号)。
上述证据证明重庆港力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负责运营的荣昌区观胜镇污水处理厂2019年5月17日排放口所排废水中多项污染物因子均超过了国家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4.营业执照复印件。
上述证据证明违法主体为重庆港力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5.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
上述证据证明重庆港力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认可被询问人的身份。
重庆港力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2019年6月14日和2019年6月17日,重庆市荣昌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分别向重庆港力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荣环执改〔2019〕52号)和《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荣环执罚告〔2019〕42号),责令改正违法排污行为,并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在规定时间内,重庆港力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未申请举行听证,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了书面陈述,其主要内容如下:
荣昌区观胜镇污水处理厂建成于2014年12月,原工艺为NLB一体化设备,设计规模300m3/d。我公司自2018年11月1日起接手该厂日常运行、扩建和提标改造等工作。观胜镇污水处理厂原厂占地面积不足,在新建组合池时将原有的两个NLB罐拆除了一个,且因该厂临河,地质较差容易沉降,造成罐体开裂和房屋倾斜。原罐投运至今已有五年之久,罐体受损较为严重:外罐严重漏水,内罐存在变形,内罐下沉导致沉淀区面积减小沉淀效果变差,底部曝气盘堵塞。我公司已安排一次大修,但由于受损严重,因此维修后效果不明显。在此情况下,对脱氮除磷处理效果和抗负荷能力都极差。观胜镇污水处理厂接纳城镇生活污水,但未实现雨污分流,5月最高降雨量达到53.8mm,观胜受灾较严重,部分设施被淹,部分设备损坏,大量雨水进入罐内致使活性污泥流失量大,对厂区运行造成严重影响。
鉴于观胜镇污水处理厂存在的上述原因,只有通过技改才能根本解决。我公司采取了如下措施:一是加快技改施工速度,6月底完成现有系统改造并开始新系统试运行;二是主动进行进水管网排查;三是加大设备的故障维修力度;四是加强工艺管理,投加超设计或正常的药剂用量改善出水水质。
综上所述,恳请免于处罚。
重庆市荣昌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经复核认为:遵守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是每个排污者应当履行的义务,重庆港力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所述理由不是法定免责依据,其负责运营的荣昌区观胜镇污水处理厂超过国家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鉴于该公司的公共利益性质,以及该污水处理厂的实际情况,重庆市荣昌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决定给予其从轻裁量。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同时依照《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10项“...超总量50%以上或者超标1.5倍以上(其中pH值在4.5以下或者10.5以上)…(1)排放生活废水的处罚20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之规定予以裁量,重庆市荣昌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决定对重庆港力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拾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荣昌区行政服务中心企业服务厅生态环境局窗口开具缴款书,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重庆市荣昌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荣昌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荣昌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
2019年6月28日
罚款:处罚金额:20.0000万元
200000.00元
-
-
3
荣环执罚〔2019〕30号
索 引 号:
000001101/2019-00094
信息分类名称: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 公告公示 /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区环境保护局
发布日期:
2019-06-28
名 称:
荣环执罚〔2019〕30号
文 号:
关 键 词:
荣环执罚〔2019〕30号
荣环执罚〔2019〕30号
重庆市荣昌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荣环执罚〔2019〕30号
重庆港力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6635719127
住所:重庆市渝中区虎踞路88号1-6
法定代表人:邓茜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19年4月16日,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对重庆港力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负责运营的荣昌区吴家镇污水处理厂排放口废水进行了监测,根据该站2019年5月5日出具的《监测报告》(荣环(监)字〔2019〕第D36号)监测结论显示:重庆港力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荣昌区吴家镇污水处理厂排放口废水中:总氮超标0.6倍,氨氮超标0.3倍,总磷超标1.4倍。该行为已构成了超过国家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事实。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19年5月16日《重庆市荣昌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调查询问笔录》。
2.2019年4月16日《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监测站污水采样原始记录》复印件。
3.2019年5月5日《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荣环(监)字〔2019〕第D36号)。
上述证据证明重庆港力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负责运营的荣昌区吴家镇污水处理厂2019年4月16日排放口所排废水中多项污染物均超过了国家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4.营业执照复印件。
5.《重庆市荣昌区乡镇污水处理设施移交仪式签字确认书》复印件。
上述证据证明违法主体为重庆港力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6.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及《介绍信》。
上述证据证明重庆港力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认可被询问人的身份。
重庆港力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2019年5月17日和2019年5月27日,重庆市荣昌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分别向重庆港力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荣环执改〔2019〕24号)和《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荣环执罚告〔2019〕26号),责令改正违法排污行为,并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在规定时间内,重庆港力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未申请举行听证,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了书面陈述,其主要内容如下:
我公司荣昌区吴家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超标原因:1.进水水量超负荷运行。现有AO池按设计负荷测算实际最大处理能力仅1000m3/d左右,2-4月污水处理量大多在1100-1400m3/d。2.接纳工业废水水质超负荷运行。实际进水水质超过设计值,原工艺对氨氮、总氮和总磷的去除率低。3.现有处理系统和设备老化,故障频发,致使不能满足目前进水量的处理能力。4.吴家镇政府增设了一套一体化处理设施,由政府负责运行,该一体化设施与AO处理系统并行运行,但合并出水。经运行观察,该一体化处理设施难以保证在现有水量和水质情况下的出水水质。
我公司为保证荣昌区吴家镇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的解决办法:1.加快技改施工进度,计划于2019年5月底完成新建项目的建设工作,6月底完成现有系统的改造并开始调试运行。2.进行进水管网排查,查找进水水质异常源头。3.协助政府做好一体化设施的运行管理工作。4.加大设备故障的维修力度,保证故障设备及时恢复。5.在现有水质和水量的情况下,加强工艺管理,投加超设计或正常的药剂量,改善出水水质。
综上所述,请求免于对我公司的行政处罚。
重庆市荣昌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经复核认为:遵守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是每个排污者应当履行的义务,重庆港力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超过国家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鉴于该公司的公共利益性质,以及其在接管运行荣昌区吴家镇污水处理厂后面临的实际情况和该公司正在积极实行技术改造的事实,重庆市荣昌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决定给予其从轻裁量。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同时依照《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10项“...超总量10%以上50%以下或者超标0.5倍以上1.5倍以下(其中pH值在9.5-10.5或者4.5-5.5的)…(1)排放生活废水的处罚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之规定予以裁量,重庆市荣昌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决定对重庆港力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拾伍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荣昌区行政服务中心企业服务厅生态环境局窗口开具缴款书,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重庆市荣昌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荣昌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荣昌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
2019年6月10日
罚款:处罚金额:15.0000万元
150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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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环执罚〔2019〕43号
索 引 号:
000001101/2019-00205
信息分类名称: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 公告公示 /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区环境保护局
发布日期:
2019-07-30
名 称:
荣环执罚〔2019〕43号
文 号:
关 键 词:
荣环执罚〔2019〕43号
荣环执罚〔2019〕43号
重庆市荣昌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荣环执罚〔2019〕43号
重庆港力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6635719127
住所:重庆市渝中区虎踞路88号1-6
法定代表人:邓茜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19年5月24日,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对重庆港力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负责运营的荣隆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出口废水进行了监测,根据该站2019年5月27日出具的《监测报告》(荣环(监)字〔2019〕第D56号)监测结论显示:重庆港力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荣隆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出口所排废水中总磷超标1.7倍。该行为已构成了超过国家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事实。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19年5月24日《重庆市荣昌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2.2019年5月30日《重庆市荣昌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调查询问笔录》。
3.2019年5月24日现场检查视听资料。
4.2019年5月24日《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监测站污水采样原始记录》复印件。
5.《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荣环(监)字〔2019〕第D56号)。
上述证据证明重庆港力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负责运营的荣隆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2019年5月24日出口所排废水中总磷超过了国家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6.营业执照复印件。
7.《荣昌区荣隆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运营维护服务承包合同》复印件。
上述证据证明违法主体为重庆港力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8.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及《介绍信》。
上述证据证明重庆港力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认可被询问人的身份。
重庆港力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2019年5月31日和2019年6月4日,重庆市荣昌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分别向重庆港力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荣环执改〔2019〕34号)和《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荣环执罚告〔2019〕31号),责令改正违法排污行为,并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在规定时间内,重庆港力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未申请举行听证,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了书面陈述,其主要内容如下:
荣隆工业园区目前入驻企业31家,其中20余家为食品类排水企业,废水难降解且浓度高,并含有较多动植物油和硫化物。荣隆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主体工艺为A2O工艺,针对性不强,前端无高浓度废水预处理设施,末端无深度除磷设施,总磷总氮去除效率较低,难以满足达标排放要求。
我司自2018年4月1日接手运营荣隆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以来,该厂进水浓度长期远超设计进水标准,进水量也极不均衡。同时该厂现有设施设备还频繁出现故障。
我司高度重视荣隆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的运营管理工作,技术团队也讨论并采取了诸多解决方案。但鉴于该厂存在的先天性工艺缺陷、设施设备故障频发且难以及时维修,外加进水水质远超设计负荷,导致该厂在检查期间出水TP存在超标现象。目前业主单位已经启动了除磷除油整改工程的采购工作。
鉴于上述原因,恳请免于处罚。
重庆市荣昌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经复核认为:遵守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是每个排污者应当履行的义务,重庆港力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所述理由不是法定免责依据,其负责运营的荣隆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超过国家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同时在2019年5月16日,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监测站也对重庆港力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负责运营的荣隆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排放口废水进行了监测,根据该站2019年5月28日出具的《监测报告》(荣环(监)字〔2019〕第D63号)监测结论显示:荣隆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排放口废水中总磷超标1.3倍。经我队案件审查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将该公司荣隆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2019年5月16日存在的超标排污行为并入本案处理。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同时依照《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之规定予以裁量,重庆市荣昌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决定对重庆港力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肆拾陆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荣昌区行政服务中心企业服务厅生态环境局窗口开具缴款书,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重庆市荣昌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荣昌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荣昌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
2019年7月10日
罚款:处罚金额:46.0000万元
460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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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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