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梓墨万博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洪军 | 注册资本:101.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01050908053542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十里新村145号万博雅苑2栋1层2室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阳市监处罚〔2026〕224号
经查,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存放的260盒血府逐瘀口服液(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10950063,规格:10ml*10支/盒,批号:2603007,有效期至2028年8月)药品追溯码显示销售至硚口区汉水桥街汉水社区卫生服务站,3盒血府逐瘀口服液(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10950063,规格:10ml*20支/盒,批号:2601402,有效期至2028年6月)药品追溯码显示销售至武汉市江岸区大智街泰宁社区卫生服务站。当事人称吉林敖东延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某业务员为完成销售任务,自行从硚口区汉水桥街汉水社区卫生服务站购买上述批号为2603007的血府逐瘀口服液后,临时存放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当事人称上述批号为2601402的血府逐瘀口服液系当事人法定代表人个人自用药品,由该业务员销售给当事人。经吉林敖东延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核实,该公司业务员未从硚口区汉水桥街汉水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武汉市江岸区大智街泰宁社区卫生服务站购进上述药品,未委托当事人存放保管药品。经硚口区汉水桥街汉水社区卫生服务站核实,该卫生服务站未向吉林敖东延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业务员销售过上述批号为2603007的血府逐瘀口服液。当事人无法向本局提供上述药品的进货单据、发票和付款凭证,无法说明其合法来源。本局认为,当事人构成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行为。本局现场检查时在当事人计算机系统中未查询到上述血府逐瘀口服液的出入库记录,涉案药品未销售,故无违法所得。参考市场采购价格,本局认定当事人违法货值金额为3218.6元。
另查明,2026年1月27日,湖北梓墨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从湖北大翔药业有限公司购进1280盒脉君安片(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20023025,规格:12片*4板/盒,批号:240030,有效期至2026年9月),配送至湖北梓墨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天祥店,因双方约定先销售后结款,故暂未开具发票。2026年4月27日,湖北梓墨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天祥店向湖北梓墨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发起退货申请。取货过程中车辆故障,因湖北梓墨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天祥店与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均为王洪军,运输员经其同意后,将上述1280盒脉君安片临时存放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内。故上述1280盒脉君安片不属于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的药品。...[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260盒血府逐瘀口服液(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10950063,规格:10ml*10支/盒,批号:2603007,有效期至2028年8月),3盒血府逐瘀口服液(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10950063,规格:10ml*20支/盒,批号:2601402,有效期至2028年6月)
2.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汉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