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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崚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沈伟注册资本:4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21002MA74L8F808所属地区:甘肃省
企业地址:甘肃省庆阳市合水县西华池镇福泰家园6-1-1号商铺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9-08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鑫龙科建建筑设备租赁站
甘肃崚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2
2022-06-13
(2022)甘1022民初1673号
返还原物纠纷
甘肃崚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任**
环县人民法院
3
2021-09-16
(2021)甘1022民初3135号
买卖合同纠纷
甘肃元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环县分公司
韩*,甘肃崚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韩*
环县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6-07-21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鑫龙科建建筑设备租赁站
甘肃崚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06-04
2024-11-06
(2024)甘1023民初1369号
买卖合同纠纷
庆阳益顺公路养护有限公司、甘肃全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5-05-19
2025-04-14
(2025)甘1022执544号
承揽合同纠纷
郜**、甘肃某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执行案件
3
2023-03-30
2023-02-10
(2022)甘1022民初3698号
民间借贷纠纷
耿*、田**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200000.00元
民事案件
4
2022-11-08
2022-07-20
(2022)甘1021民初1398号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赵*、梁*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22-09-29
2022-07-08
(2022)甘1022民初1673号
返还原物纠纷
甘肃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任**返还原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20-12-29
2020-12-10
(2020)甘1002民初3731号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原告王*与被告甘肃崚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庆市税稽一罚﹝2026﹞23号
(一)增值税及附加税费方面你公司承建的合水县2024年黄土高原塬面保护项目三标段中标金额796,363.44元,开工时间2024年4月22日,竣工时间2024年10月31日,应于项目完工时确认增值税计税销售额(含税)796,363.44元,单位实际按照收款开票金额申报增值税计税销售额(含税)608,909.00元,少申报增值税计税销售额(含税)187,454.44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第四十五条“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三)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四)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五)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之规定,你公司2024年10月少申报值税15,477.89(187,454.44/1.09*0.09)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及第四条“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一)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百分之七;(二)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五;(三)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一。前款所称纳税人所在地,是指纳税人住所地或者与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其他地点,具体地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之规定,你公司2024年10月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773.89(15,477.89*0.05)元。依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三条“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之规定,你公司2024年10月少缴教育费附加464.34(15,477.89*0.03)元。依据《甘肃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分别按照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2%同时缴纳地方教育附加。”之规定,该你公司2024年10月少缴地方教育附加309.56(15,477.89*0.02)元。(二)企业所得税方面:你公司承建的合水县2024年黄土高原塬面保护项目三标段中标金额796,363.44元,未按项目完工时确认收入,少计收入171,976.55(187,454.44/1.09)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企业的下列生产经营业务可以分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一)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二)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二、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一)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1.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2.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3.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之规定,你公司2024年应确认收入171,976.55元,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71,976.55元,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547.79(773.89+464.34+309.56)元,2024年企业所得税计税依据调增170,428.76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42,607.19(170428.76*0.25)元。(三)印花税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及第二条“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2.产权转移书据;3.营业账簿;4.权利、许可证照;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应税凭证、进行证券交易的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印花税。”及第十一条“已缴纳印花税的营业账簿,以后年度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比已缴纳印花税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增加的,按照增加部分计算应纳税额”之规定:你公司2023年度签订建筑合同88,730,432.05元,应缴印花税26,619.13元,实际缴纳19,543.64元,需补缴印花税7,075.49(23,584,966.67*0.0003)元。2024年当期转增新增实收资本1,134,880.00元,对应的营业账簿印花税未及时申报缴纳,需补缴印花税283.72元。
决定对你公司上述少缴税款处以50%的罚款33,109.11元。
33109.11元
国家税务总局庆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6-07-13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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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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