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璧山区永利石油液化气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诚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5002276710003275 | 所属地区:重庆市 |
| 企业地址:重庆市璧山区璧城街道来龙村四组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璧山市监处罚〔2026〕300号
经查, (案件事实)当事人重庆市璧山区永利石油液化气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12月26日,在位于重庆市璧山区璧城街道来龙村四组的经营场所从事瓶装液化石油气的充装销售活动,法定代表人:陈诚。2024年11月13日,经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变更了编号为TS4250161-2027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气瓶充装许可证》,许可证载明的单位名称:重庆市璧山区永利石油液化气有限公司,住所和充装地址:重庆市璧山区璧城街道来龙村四组,经审查,获准从事以下品种和介质的气瓶充装:设备品种:气瓶,充装介质类别:低压液化气体,充装介质名称:液化石油气,变更日期:2024年11月13日,有效期至:2027年01月18日。
当事人与重庆世豪气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豪公司)签订了《液化石油
气代储代充装服务协议》,由世豪公司购进液化石油气,储存在当事人的储
罐1、储罐2中,当事人为世豪公司代存储和充装已登记注册的液化石油气
瓶,其中代充装瓶装液化石油气的充装费为380元/吨,每月收取世豪公司液
化石油气钢瓶的充装费用5万元左右。根据世豪公司的业务需要,当事人在
代为世豪公司充装瓶装液化石油气的同时,且在未取得移动式压力容充装许
可的情形下,擅自为世豪公司的移动式压力容(槽车)充装液化石油气。当
事人为了单独记账,专门为世豪公司的液化石油气充装准备了工作笔记本1
本,并在笔记本的封面“姓名”栏注明了“世豪”字样,单独记录世豪公司
购进气体的数量、充装气瓶气体的数量、充装移动式压力容器的数量以及代
储气体余量。当事人为以示区别,记录充装气瓶液化石油气时,就从该笔记
本储气余量中用“-”号减除所充装的气瓶气体量;记录充装移动式压力容
器时,就在“-”号的上方注明“打出”字样,再在“-”后面记录所充装的
气体量。本案有证据证明当事人从2025年3月17日开始为世豪公司的移动式
压力容器充装装液化石油气,至2025年12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查获截止,为
世豪公司的移动式压力容器(槽车)共充装液化石油气40次(共充装液化石
油气数量642110kg),未单独收取充装费用。所充装的移动式压力容器(槽
车)有车牌号为渝A0H090的挂车(渝BW901挂)、渝AH9298的挂车(渝AW788
挂)、贵CF7372的挂车(贵C6560挂),当事人提供有车牌号为渝A0H090、
渝AH9298车辆的挂车移动式压力容器的检验报告,因贵CF7372车辆已经注
销,无法提供其挂车的检验报告。充装完毕后由世豪公司主要销售到重庆科
林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使用。
本案另查明,因当事人充装移动式压力容(槽车)单独未收取费用,故本案
无违法所得。
1、处以罚款人民币贰拾伍万元整(¥250,000.00)。
250000.00元
重庆市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