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恒轩食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郑建华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500113MA5UUQL36J | 所属地区:重庆市 |
| 企业地址:重庆市巴南区界石组团T分区T2-1/01[2]栋[3]层[5]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巴南市监处罚〔2026〕575号
经查,重庆恒轩食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7日注册成立,在位于重庆市巴南区界石组团T分区T2-1/01[2]栋[3]层[5]号的厂房从事食品生产、销售,该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500113MA5UUQL36J;该公司还办有《食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证编号为SC10350011327272,食品类别为调味料,品种明细为液体调味料:液态复合调味料,有效期至2028年5月23日。
当事人于2025年12月1日生产的福映山山西老陈醋,该食品由透明塑料桶封装成型,桶身上贴有标签,标示有“福映山?山西风味 液态复合调味料 老陈醋 风味 净含量:5L;产品名称:液态复合调味料,配料:饮用水、酿造食醋、食用盐、味精、香辛料、食品添加剂(冰乙酸、焦糖色、苯甲酸钠),产品标准号:Q/HX 0001S”;当事人于2025年12月1日生产的福映山大红浙醋,该食品由透明塑料桶封装成型,桶身上贴有标签,标示有“福映山?大红浙醋 液态复合调味料 净含量:5L;产品名称:液态复合调味料,配料:净化水、酿造食醋(以食用酒精为原料)、食用盐、萝卜红、食品添加剂(冰乙酸、苯甲酸钠),产品标准号:Q/HX 0001S”;当事人于2025年12月1日生产的恒轩料酒调味汁,该食品由透明塑料桶封装成型,桶身上贴有标签,标示有“恒轩?绍兴风味 料酒 调味汁 净含量:5L;产品名称:料酒调味汁(液态复合调味料),配料:饮用水、食用酒精、食用盐、天然香辛料、食品添加剂(苯甲酸钠、焦糖色),酒精度≤10.0%(VOL),产品标准号:Q/HX 0001S”;当事人于2026年3月1日生产福映山料酒调味汁,产品外包装标签上标示有“福映山?料酒 调味汁 净含量:500ml,制造商:重庆恒轩食品有限公司,产品名称:料酒调味汁(液态复合调味料),配料:饮用水、食用酒精、食用盐、味精、香辛料、食品添加剂(苯甲酸钠、焦糖色)。上述四款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为液态复合调味料,但其标签上标示的“料酒”“老陈醋”“大红浙醋”与“液态复合调味料”字体及颜色的确不一致,且“料酒”“老陈醋”“大红浙醋”的字号相比于“液态复合调味料”字号较大。
当事人于2025年12月1日生产的福映山山西老陈醋风味液态复合调味料共计40桶,除开用于出厂检验的6桶,其余34桶被当事人以7元/桶的价格销售完毕;当事人于2025年12月1日生产的福映山大红浙醋液态复合调味料共计40桶,除开用于出厂检验的6桶,其余34桶被当事人以7元/桶的价格销售完毕;当事人于2025年12月1日生产的恒轩料酒调味汁液态复合调味料共计40桶,除开用于出厂检验的6桶,其余34桶被当事人以6元/桶的价格销售完毕。
另查明,当事人于2026年3月1日生产福映山料酒调味汁(净含量:500ml),其标签配料中标示有“饮用水、食用酒精、食用盐、味精、香辛料、食品添加剂(苯甲酸钠、焦糖色)”,但当事人在生产过程中实际添加的是白酒、生料酒(食用香精),并未添加味精、香辛料。同时,福映山料酒调味汁标签上标示的“料酒”与“液态复合调味料”字体及颜色不一致,且“料酒”的字号相比于“液态复合调味料”字号较大。
当事人于2026年3月1日生产福映山料酒调味汁(净含量:500ml),共计3000瓶,其中6瓶用于出厂检验,114瓶被当事人以1.5元/瓶的价格销售,剩余144箱(共计2880瓶)被本局查封,当事人于2026年4月19日对该批次福映山料酒调味汁(净含量:500ml)进行委托检验,到样数量为7瓶,检验结论为所检项目符合Q/NH 0001S-2024《液态复合调味料》标准要求。
20
1、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捌佰伍拾壹元整(¥851.00)。
5000.00元
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