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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霍尔葛业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裁判文书 4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明轩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11250731528811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浠水县蔡河镇官塘坳村八组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9-03-26
2019-03-06
(2019)鄂1125执484号之一
民事
浠水县国土资源局与湖北霍尔葛业有限公司处罚类执行裁定书
71188.30元
执行案件
2
2019-03-26
2019-02-28
(2019)鄂1125执484号
民事
浠水县国土资源局与湖北霍尔葛业有限公司处罚类执行裁定书
71188.30元
执行案件
3
2018-12-14
2018-10-24
(2018)鄂1125行审391号
行政案由
浠水县国土资源局、湖北霍尔葛业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行政案件
4
2018-12-14
2018-10-24
(2018)鄂1125行审405号
行政案由
浠水县国土资源局、湖北霍尔葛业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行政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浠水市监处罚〔2026〕125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9月16日生产标签上标注内容为“产品名称:葛根挂面,产品类别:花色挂面,配料:小麦粉、葛根粉(葛根粉添加量≥15%)、水、玉米精粉、食用盐,生产许可证编号:SC11442112500014,产品标准号:LS/T 3212-2021,保质期:12个月,净含量:1千克”的“希本葛坊”牌葛根挂面100袋,其中85袋作为节假日福利发放给了公司员工,剩下15袋销往湖北古晶山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成本价格为12元/袋,销售价格为15.6元/袋,至本局现场核查时止,该批次葛根挂面已销售完毕。因此涉案食品的货值金额计100×15.6=1560元,违法所得(15×15.6)-(15×12)=54元。 同时查明,上述执行标准LS/T 3212-2021为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2021年11月24日发布实施的“挂面”行业标准,该标准适用于以小麦粉为原料,添加水、食用盐(或不添加)、碳酸钠(或不添加)制作的普通挂面,不适用于添加禽蛋、蔬菜、水果或其他粮食等原料制作的花色挂面和手工制作的挂面,且该标准于2022年7月22日废止。当事人于2022年11月28日就开始实施企业标准Q/HHE 0001S-2022,自实施后一直按照该企业标准来生产上述“希本葛坊”牌葛根挂面,由于疏忽大意,当事人将尚未使用完的印制执行标准为LS/T 3212-2021的老包装用于包装上述涉案批次的葛根挂面。当事人发现该问题后已自行改用新包装,并于2026年4月2日对此前印刷标注错误的执行标准的产品公开发布了《声明》,要求销售方对购进的旧包装标注错误的执行标准进行加贴更正。同时向本局提供了涉案批次挂面的出厂自检合格报告。由于当事人未及时告知销售方对销售的“希本葛坊”牌葛根挂面产品标准号进行加贴,导致消费者购买到标注执行标准为LS/T 3212-2021旧包装的涉案葛根挂面。 另查明,该产品外包装营养成分表上注明蛋白质12.1g、脂肪1.4g、碳水化合物72.8g,按照《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2011)问答修订版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计算方式:能量等于蛋白质乘以17加脂肪乘以37加碳水化合物乘以17加乙醇(酒精)乘以29加有机酸乘以13加膳食纤维乘以8,计算得出的结果为1495.1千焦,当事人生产的“希本葛坊”牌葛根挂面外包装标签营养成分表中的标示值为1503千焦,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2011)“6.4 在产品保质期内,能量和营养成分含量的允许误差范围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能量和营养成分含量的允许误差范围,食品中的能量以及脂肪、饱和脂肪(酸)、反式脂肪(酸),胆固醇,钠,糖(除外乳糖);允许误差范围:≤120%标示值”中规定的允许误差范围来计算,该产品实际能量值1495.1千焦与外包装标签营养成分表中的标示值1503千焦的比值为99.47%,小于120%,该产品实际能量值在允许的误差范围内,故不存在违法行为。 经进一步查明,涉案食品外包装上标签标注有“据《本草纲目》记载,葛根性凉、气平、味甘,具有清热、降火、排毒的功效”。经查询《本草纲目》第十八卷 草部 葛《本经·中品》中对葛根的记载“葛根:〔气味〕甘、辛,平,无毒。〔《别录》曰〕生根汁,大寒。〔好古曰〕气平味甘,升也,阳也。阳明经行经的药也。〔主治〕消渴,身大热,呕吐,诸痹,起阴气,解诸毒(《本经》)。疗伤寒中风头痛,解肌发表出汗,开腠理,疗金疮,止胁风痛(《别录》)。治天行上气呕逆,开胃下食,解酒毒(甄权)。治胸膈烦热发狂,止血痢,通小肠,排脓破血。傅蛇虫啮,罯毒箭伤(大明)。杀野葛、巴豆、百药毒(之才)。生者:堕胎。蒸食:消酒毒,可断谷不饥。作粉尤妙(藏器)。作粉:止渴,利大小便,解酒,去烦热,压丹石,傅小儿热疮。捣汁饮,治小儿热痞(《开宝》)。猘狗伤,捣汁饮,并末傅之(苏恭)。散郁火(时珍)”,涉案食品外包装上功效宣称源自《本草纲目》中基于葛根本身的营养和药用价值的科普、归纳与总结,并非特指本案涉案食品具有特定的功效宣传,故不存在违法行为。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54元; 2.罚款65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6554元。
6500.00元
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18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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