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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舌尚晨起食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洪鸣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1082MADL9JG37U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沿江镇亭山村(波仔食品有限公司内2幢)(自主申报)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临市监处罚﹝2026﹞448号
主要违法事实:2026年4月1日,当事人在位于临海市沿江镇某某村的经营场所生产了1825袋不合格的迷你小土豆,销售1080袋,获利2472元。另外,当事人有一台用于定量称重、结算价钱的电子台秤未检定。<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生产销售的迷你小土豆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标准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属于生产经营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472元;2.罚款12000元。当事人使用未经检定的电子台秤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使用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的计量器具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决定罚款200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生产销售的迷你小土豆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标准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属于生产经营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472元;2.罚款12000元。当事人使用未经检定的电子台秤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使用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的计量器具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决定罚款200元。
12200.00元
临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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