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隆县宏鼎商行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丁宁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130822MA0DHG1K5D | 所属地区:河北省 |
| 企业地址: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兴隆镇中央村兴隆豪庭八号楼1层003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市监处罚〔2026〕38号
2026年4月27日,本局收到投诉,投诉人反映在兴隆县宏鼎商行(店铺牌匾名称:鼎宏名酒商行)花费34200元购买10箱43度茅台撕帽酒,投诉人饮用时感觉口感不对,怀疑所购买的商品为假酒。同日,本局执法人员到达位于兴隆县兴隆镇中央村兴隆豪庭八号楼1层003号的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经营者丁宁现场陪同检查。其经营场所内存放有外包装箱标注“贵州茅台酒,43%vol、500ml”的商品,数量2箱(6瓶/箱,外包装箱上标注生产日期及批号:20260203/2026-003),经营场所货架上摆放有标签标注“贵州茅台酒,43%vol、500ml”等信息的同款酒类商品3瓶。上述酒类商品瓶身标签及外包装盒等未发现生产日期及批号等信息。我局对上述商品采取了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措施,现场向当事人下达了《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兴市监知先登〔2026〕3号)。2026年4月28日,本局向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制发了《兴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鉴别通知书》(兴市监知监通〔2026〕3号),当日,本局收到该公司出具的《不予鉴定说明》,因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无法对上述商品予以鉴定,故本局不能认定上述商品为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2026年4月30日,本局再次收到举报人对兴隆县鼎宏商贸有限公司的举报,举报所涉商品与上述投诉所涉商品相同,举报称上述酒类商品为撕帽酒、无生产日期以及没有商品防伪标识。根据举报线索,经本局核查,当事人经营的涉案酒类商品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之规定,经依法审批,本局于2026年5月9日对其立案调查。
在线索核查及案件调查阶段,办案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对其经营者及相关从业人员进行了询问调查,提取了供货者资质、微信聊天记录、销售票据等相关证据材料。同时,向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函协助调查并告知线索。在现场检查和调查阶段,本局对现场发现的上述涉案酒类商品实施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
二、调查认定的事实
现已查明,当事人作为食品经营者,已取得营业执照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凭证等资质。2026年4月20日,当事人由河南省郑州百荣世贸芳源酒业(B座1楼070、071)购进“贵州茅台酒”20箱(6瓶/箱),计120瓶,购进价格470元/瓶。其外包装箱上标注“贵州茅台酒、酒精度:43%vol、净含量:500ml、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出品、生产许可证号:SC11552038220099、生产日期20260203、批号:2026-003”等信息,内装有外包装纸盒标注“贵州茅台酒、酒精度:43%vol、净含量:500ml、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出品;生产日期:见瓶盖喷码、执行标准:GB/T18356、生产许可证号:SC11552038220099、厂址(产地):贵州省遵义市仁怀市茅台镇”等信息,纸盒内装白瓷瓶标签标注“贵州茅台酒,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出品,43%vol、500ml等信息”的酒类商品6盒,每盒酒瓶盖处及标签其他位置均未见生产日期。因当事人之前与上述供货者有过业务往来,其在购进上述酒类商品时,未查验供货
1.警告;
2.没收扣押的酒类商品15瓶;
3.罚款一万九千元。
19000.00元
-
2026-08-17
2
兴市监处罚﹝2026﹞42号
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预包装食品、购进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
警告;没收扣押的酒类商品15瓶;罚款19000元
19000.00元
兴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17
3
市监处罚〔2026〕13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5年6月在线上个人处购进上述涉诉国宴特供酒1件(规格:6盒/件;2瓶/盒),购进价为4800元/件,销售价为900元/盒,当事人自行饮用3盒,于2026年1月6日向投诉人销售2盒,获得销售款1800元,剩余1盒被我局扣押。在购进上述食品时,当事人未查验供货商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未索要进货票据,不能说明进货来源。该案货值金额2700元。因当事人对投诉人进行了退赔,且投诉人所购买的2盒涉诉国宴特供酒已被其饮用,已无法追回,故无违法所得。
1、警告;
2、没收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国宴特供酒1盒(2瓶/盒);
3、罚款2000元。
2000.00元
-
2026-03-10
4
兴市监处罚﹝2026﹞8号
当事人经营外包装标签含有繁体字样国宴特供酒,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商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属于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当事人经营外包装标签含有繁体字样国宴特供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3.8“应使用规范的汉字(商标除外)。具有装饰作用的各种艺术字,应书写正确,易于辨认”、《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的规定,属于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食品的行为。
1、警告;
2、没收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国宴特供酒1盒(盒/2瓶) ;
3、罚款2000元
2000.00元
兴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3-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