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汇丰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徐辉礼 | 注册资本:401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30100712105337E | 所属地区:湖南省 |
| 企业地址:长沙高新开发区麓谷麓天路8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17-10-29
2016湘0103民初4721号
民间借贷纠纷
湖南汇丰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2
2017-04-06
(2016)湘0103民初4721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湖南汇丰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3
2017-03-16
(2016)湘01民再1号
借款合同纠纷
湖南汇丰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4
2017-02-23
民间借贷纠纷
湖南汇丰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5
2014-11-19
(2014)湘高法民二终字第8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湖南汇丰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海南天马实业开发公司长沙大众房地产开发公司
湖南凯兴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罗**
裁判文书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6
2014-09-24
(2012)长中民再初字第0430号
借款合同纠纷
姜*
湖南汇丰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7
2014-09-10
(2012)长中民再初字第0430号
借款合同纠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金鹏支行
湖南汇丰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徐**
裁判文书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8
2014-01-18
借款合同纠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金鹏支行
湖南汇丰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徐**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9
2014-01-18
借款合同纠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金鹏支行
湖南汇丰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金鹏支行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10
2013-10-26
借款合同纠纷
长沙中院审监庭
湖南汇丰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徐**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8-03
2022-06-25
(2022)湘0104执恢1074号之一
借款合同纠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蔡锷支行、湖南凯兴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2-04-07
2022-03-29
(2021)湘0104执8658号之一
借款合同纠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蔡锷支行、湖南凯兴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3
2021-12-24
2021-09-28
(2019)湘01执恢32号之三
借款合同纠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蔡锷支行、湖南汇丰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4
2021-03-29
2021-03-16
(2021)湘01执异7号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徐梓毅、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蔡锷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5
2020-11-20
2020-11-12
(2020)湘执复194号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长沙高新开发区橡树园企业创业服务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蔡锷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6
2020-09-27
2020-08-13
(2020)湘01执异215号
借款合同纠纷
长沙高新开发区橡树园企业创业服务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蔡锷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7
2020-08-05
2020-04-20
(2020)湘0104执1042号之二
企业借贷纠纷
深圳前海合众兴投资有限公司、湖南汇丰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8
2020-08-05
2020-03-20
(2020)湘0104执1042号之一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深圳前海合众兴投资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金鹏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9
2020-08-05
2020-07-31
(2020)湘0104执1042号之四
企业借贷纠纷
深圳合隆众兴实业有限公司(曾用名深圳前海合众兴投资有限公司)、湖南汇丰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10
2020-08-05
2020-05-29
(2020)湘0104执1042号之三
企业借贷纠纷
深圳前海合众兴投资有限公司、湖南汇丰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税三稽罚﹝2026﹞52号
你单位出租房产给他人使用,取得租金收入未按规定申报缴纳税款。2014年1月至2016年4月应申报不含税收入9850567.5元,应补缴营业税492528.38元;2016年5月至2023年12月应申报不含税收入9111428.58元,应补缴增值税443190.47元;因查补营业税和增值税,相应追征2014年6月至2023年12月少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62350.32元;取得不含税租金收入18581749.11元未按规定缴纳房产税,应补缴房产税1650889.17元;2014年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未按规定缴纳印花税,应补缴印花税24221.5元;你单位2014年度至2023年度确定应补企业所得税计税依据18581508.63元。你单位已走逃失联,无法获取你单位账簿凭证资料,无法准确核实成本、费用,我局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核定你单位应税所得率为20%,你单位应补缴企业所得税929075.41元;你单位共有两项宗地,总土地面积28008.66平方米,部分房屋产权陆续发生转移,经计算,应补缴城镇土地使用税2980655.65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3号)第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精神,对你单位长期将自有房产出租,不进行纳税申报造成少缴税款的行为,定性偷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六条“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的规定,你单位偷逃印花税行为发生于2014年,为非连续性行为,处罚已超过五年期限,不再给予行政处罚。你单位2001年9月取得土地使用权,2001年9月至2023年12月实际占用土地,取得土地使用权未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行为是连续行为;你单位2014年6月至2023年12月出租不动产,取得不动产租金收入不申报缴纳房产税、营业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的行为,均基于同一违法故意且连续实施,是连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湖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2021第5号)第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结合《湖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基准》“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金额在五百万元以上且占当期全部应纳税款比例在百分之二十以上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七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你单位少缴营业税492528.38元、增值税443190.47元、城市维护建设税62350.32元、企业所得税929075.41元、房产税1650889.17元、城镇土地使用税2980655.65元,合计6558689.4元,处以少缴税款百分之七十的罚款,即罚款4591082.78元。 以上罚款共计4591082.78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对你单位上述违法行为,现责令予以改正。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591100.00元
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税务局
2026-07-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