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等风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孙大田 | 注册资本:10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10105MA44D4LH21 | 所属地区:河南省 |
| 企业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冬青街12号秉科孵化园南楼二楼217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沁市监处罚﹝2026﹞117号
经查,神火沁苑小区安装使用的电动自行车、电动汽车充电设备由当事人负责安装、运营、维护。 当事人电动自行车充电设备使用的由广州帝能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物联内智能充电终端(型号规格:AP262-B)设备。当事人陈述,该小区安装的电动自行车充电桩具备充电电量单独计量,也具备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分别标示、分别计价功能;当事人未对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的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分别标示、分别计价;不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4〕537号)第一项“一、充电费用实行价费分离,严格明码标价。电动自行车户外充电设施充电费用主要包括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应分别标示、分别计价”之规定。 当事人于2025年2月份在神火沁苑小区安装运营2台单枪电动汽车充电桩,型号规格:ZM70K2双枪14KW交流充电桩。当事人陈述,该充电桩具备充电电量单独计量,也具备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分别标示、分别计价功能;当事人未对汽车充电设施的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分别标示、分别计价;不符合《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25〕43号)第十七条:“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向用户收取电费和充电服务费时,电费按照国家规定电价政策执行,充电服务费按市场化原则收取。费用收取应当明码标价并符合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转供电企业和其他管理单位在未提供实质性服务的情况下,不得随意加价,违规加价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依规查处。”之规定。 当事人在本局检查后,于2026年5月19日对上述电动自行车充电桩和电动汽车充电桩均按照规定将充电电费、服务费分别标示、分别计价。 综上所述,当事人对上述违法事实没有异议,并在《询问笔录》上签字盖章确认。
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元)。
3000.00元
沁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