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鸿福酒店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黄淑琴 | 注册资本:15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0984MA4880DP21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汉川市世纪新城D-1#幢1层124号门面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汉川市监处罚〔2026〕376号
当事人办理了许可证编号为JY24209840000175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31年01月08日。我局执法人员监督检查之日当事人正处于经营状态。
经查明,超过保质期的金芝味料酒是当事人从生产商湖北殷煌调味品有限公司以25元/瓶价格购进,共购进9瓶,超过保质期后使用了其中1瓶的五分之一。当事人提供了上述料酒供货商的许可未能提供采购票据。超过保质期的尹府湘厨三樟米酒黄贡椒是当事人于2024年3月15日从汉川市杨敏干鲜经营部以30元/瓶购进,共购进7瓶,其中6瓶在超过保质期前已经使用,另超过保质期后使用了其中1瓶的四分之一。当事人提供了供货商的许可和采购票据。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金芝味料酒和尹府湘厨三樟米酒黄贡椒主要用于制作菜品调味。当事人将上述超过保质期食品存放于操作间,随时可用于食品加工经营使用,未对过期食品进行清理、下架、销毁,对上述料酒及黄贡椒在超过保质期后仍继续用于餐饮加工制作,是当事人管理不严,从业人员食品安全意识淡薄导致超过保质期了仍在使用。
当事人未能提供超过保质期食品的使用记录执法人员根据其所提供资料和陈述核算涉案超过保质期食品货值金额为255.00(9瓶×25元+1瓶×30元)。因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制作菜品的销售情况无法计算故无法核算其违法所得。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一、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2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警告;2、没收9瓶超过保质期的金芝味料酒和1瓶超过保质期的尹府湘厨三樟米酒黄贡椒;3、罚款20000.00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20000.00元
汉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