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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康县回头客烧烤供销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杰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0626MA4DCPU51A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襄阳市保康县城关镇清溪路8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保市监处罚〔2026〕49号
经查明:2025年3月3日,当事人在保康县城关镇清溪路8号注册经营保康县回头客烧烤供销店。2025年3月14日,当事人与北京三快在线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美团外卖入住服务框架协议;2023年4月1日,负责人张杰与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和拉扎斯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签订饿了么商户服务协议(张杰之前在保康县供销道子开店)。 2025年9月当事人购买“红柳枝肉串”加工销售。从2025年9月30日起至执法人员2026年5月21日检查时,当事人从楚天农贸有限公司刘进雄处购进预包装食品“红柳枝肉串”:2025年 9月30 日购进1袋18元;2025年 11月6日购进1袋18元;2025年 12月12 日购进1袋18元;2025年 12月31日购进1袋18元;2026年 1月2日购进1袋18元;2026年 1月12日购进1袋18元;2026年 2月5日购进2袋36元;2026年 2月21日购进1袋18元;2026年 2月23日购进1袋18元;2026年 2月28日购进1袋18元;2026年 3月28日购进1袋18元;2026年 4月1日购进1袋18元;2026年 5月18日购进2袋36元;单价:18元/袋,15串/袋。合计购进15袋(15x15=225串),购进金额270.00元。 截至2026年5月21日,执法人员在店现场检查时发现多功能展示柜从上往下第二层中间摆放有“红柳枝肉串”3串,在此柜其最下方柜子右边发现已开封的“红柳枝肉串”1袋,内剩1串,生产日期:2025/09/03;另外未开封的“红柳枝肉串”2袋,生产日期:2025/09/26,还未加工销售(34串)。保质期均为:12个月。外包装均显示:净含量750g/袋,产品类型:速冻调制食品(生制品.非即食),配料:鸭胸肉、羊脂肪、饮用水、复合调味料、食用香料,产品执行标准:SB/T10379,食品生产许可证:SC11134150330802,储存方式:冷冻于-18℃下储存,生产商:安徽尚客多食品有限公司。当事人将上述“红柳枝肉串”经过加工后以“烤红柳枝羊肉串”销售给顾客,零售价5.00元/串。合计销售金额955(191x5)元。其中当事人在美团外卖店铺商品名称“烤红柳枝大串羊肉串”,商品原料:主料羊肉,口味椒盐,月售8,外送¥5.0;手机淘宝闪购外卖平台店铺商品名称“烤红柳枝羊肉串”,详情:主料羊肉,辅料孜然、盐、食用油、口味孜然味。份量:1串,月售1,¥6。美团外卖店铺和淘宝闪购外卖平台店铺共销售了9串合计46元。 当事人承认在美团外卖平台店铺和淘宝闪购外卖平台店铺展示销售的“红柳枝羊肉串”与“红柳枝肉串”为同一商品,当事人在店内将“红柳枝肉串”烤熟后在现场和外卖平台以“红柳枝羊肉串”销售。当事人陈述线下店内销售的“红柳枝羊肉串”菜单上未展示(菜单是以前的未更新)。 另查明,因当事人进货都是手机微信交易,当事人现场没能提供“红柳枝肉串”进货票据,供货商资质证件和产品《检验报告》。当天当事人从手机上导出并提供了供货商的资质证件、进货票据及预包装食品“红柳枝肉串”的《检验报告》复印件。且当事人已将两个外卖平台界面“红柳枝羊肉串”的产品下架。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参照2026年5月12日鄂市监规〔2026〕16号《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序号184所列违法行为、违则、罚则、裁量阶次(从轻处罚)、适用条件、具体标准综合裁量,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作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955元; 2、处没收违法所得3.7倍的罚款3533.5元; 上述罚没款合计4488.5元。
3533.50元
保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15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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