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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门市曾巷首饰店(个体工商户)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胡如兵注册资本:50.0万元
统一信用代码:92429006MADN6NRL06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天门市黄潭镇黄潭大道18号(自主承诺申报)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天市监处罚〔2026〕926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6月11日经我局核准登记成立(主体类型:个体工商户),在天门市黄潭镇黄潭大道18号从事珠宝首饰经营活动。2026年7月3日我局收到当事人该批次手镯检验报告(编号:26ZLJD028),检验结论为:经检验,检验项目中,印记不合格,不符合GB 11887-2012 首饰 贵金属的规定及命名方法及第1号修改单;标签及其他标识物不合格,不符合GB/T 31912-2015饰品 标识,根据《湖北省贵金属和珠宝饰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6年版)》,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现场下达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责令改正通知书》(天市监责改〔2026〕22-39号)。现查明,当事人于2026年6月9日从武汉市江汉区林福祥工艺品经营部购进,以以旧换新方式交易(按照久银成色折算重量记账,然后在从武汉市江汉区林福祥工艺品经营部提取新白银,每次提取按白银克数收取采购工费1.3元/克,料费0.5元/克),上述批次白银首饰共购进6只,除抽检外其余五只已全部售出,均以以旧换新方式售出。2026年8月18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扣押了当事人2026年6月10日抽检的足银手镯(重量为20.07克)(天市监强制〔2026〕22-09号)具体情况如下: 1、2026年6月12日,销售银手镯一只,重19.8克,含工费银价23元/克,价格455元,旧银折旧后价格391元,优惠1元,实收63元。 2、2026年6月13日,销售银手镯一只,重25.3克,含工费银价23元/克,价格581元,旧银折旧后价格360元,优惠1元,实收220元。 3、2026年6月15日,销售银手镯一只,重27克,含工费银价23元/克,价格621元,旧银折旧后价格292元,优惠1元,实收328元。 4、2026年6月18日,销售银手镯一只,重22克,含工费银价23元/克,价格506元,旧银折旧后价格214元,优惠1元,实收291元。 5、2026年6月19日,销售银手镯一只,重23.9克,含工费银价23元/克,价格549元,旧银折旧后价格321元,优惠19元,实收209元。 上述产品货值金额为3175.61元,违法所得为118×(23-17-1.3-0.5)=472.6元。...[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本局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处罚如下: 1、没收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足银手镯一只(质量:20.07克) 2、没收违法所得472.6元; 3、罚款6000元;罚没合计6472.6元。
6000.00元
天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31
2
天市监处罚〔2026〕464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6月11日经我局核准登记成立(主体类型:个体工商户),在天门市黄潭镇黄潭大道18号从事珠宝首饰经营活动。当事人经营的黄金首饰标签上未标明工费,店内也未公示工费标准。现查明,当事人店内黄金首饰销售价格按照(当日金价+工费)×重量单位(克),工费根据首饰的工艺复杂程度不同分别收取不同费用,黄金手镯每克工费10-15元,黄金项链每克工费35元,黄金小配件每克工费30-45元,黄金以旧换新每克工费25-55元。当事人未按规定明码标价,因当事人未建立进货和销售台账,违法所得无法计算。...[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如下处罚:罚款3400元。
3400.00元
天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21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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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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