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万里行商贸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赵霖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10723MA65KPUQ3H | 所属地区:四川省 |
| 企业地址:四川省绵阳市盐亭县云溪镇弥江路亭苑小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绵盐市监处罚〔2026〕127号
当事人办理有《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JY15107230008987,有效期至2028年03月19日。经查,1、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含“菠萝蜜口感软腻,促消化,含有丰富的蛋白质成分”等字样的广告牌是由成都今冠时代商业管理公司于2025年下半年在网上搜索相关内容后制作,费用20元,并于2025年12月31日开始使用。当事人无法提供广告内容的佐证资料,菠萝蜜是普通水果,为食用农产品,当事人广告宣称“促消化”,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联合发布的《允许保健食品声称的保健功能目录 非营养素补充剂(2023 年版)》中“有助于消化”为保健功能名称,认定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2、涉案“甘草金桔”是当事人于2026年2月3日自行采购,购进数量18盒,总进价110元,售价8.8元/盒,共计销售17盒,剩余1盒在执法人员检查时下架。当事人未收集该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及供货商资质。产品标签含“天然”字样属于对产品原材料和产品呈现口味的客观描述,不构成违法行为。3、五粒粮生态鸡蛋(商品条码:6921271500010)从三台县慧农创养殖有限公司购进。执法人员通过中国物品编码中心的条码追溯小程序查询商品条码:6921271500010,显示:条码状态:该厂商识别代码已注销,认定当事人销售印有未经核准注册的商品条码的商品。4、慧农创乡村蛋(商品条码:6973485294353)从三台县慧农创养殖有限公司购进。执法人员通过中国物品编码中心的条码追溯小程序查询商品条码:6973485294353,显示:企业名称为“潼南区勇芳蛋类销售经营部”,认定当事人销售冒用商品条码的商品。5、梦诺滋拉丝奶酥是当事人于2026年2月10日从双流区兴华丰永兴食品商贸部购进,芒果味和蔓越莓味各购进了60盒,进价均为9.8元/盒,售价均为16.8元/盒,芒果味销售29盒,蔓越莓味销售了43盒,认定货值金额为2016元。当事人收集了进货票据、供货商资质、同批次产品的出厂检验报告以及同款产品的委托检验报告,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产品标签由生产商制作,产品标识的执行标准专业性强,作为销售者,当事人无法对产品标签所标注的执行标准是否准确进行实质性审查,在购进涉案产品时,当事人已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故认定当事人不构成违法行为。相关线索移交至生产商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6、“阔客腰果泡芙枣”是当事人于2026年1月28日自行采购,购进12盒,总进价65元,售价8.8元/盒,已售完。当事人未收集该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及供货商资质。该产品原料中的棉花糖无法认定其为复合配料,认定当事人不存在违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行为。该款商品的实际净含量与商品条码备案的规格不一致,当事人未进行检查验收,认定当事人未建立商品条码的查验制度。7、当事人散装称重区的电子秤计价方式为四舍五入到分,投诉举报人购买的“粉丝王”(重量0.244kg,单价15.6元/kg ,收费3.81元)实际总价应为3.8064元,多收取0.004元,因当事人无法提供销售记录且用于称重的旧电子秤已处理,故以投诉举报人购买的商品计算货值金额为3.81元,违法所得为0.0036元,因人民币最小单位为分,以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认定违法所得为0元。8、2026年1月20日投诉举报人在当事人店内购买了提前分装好的“当归”(重量0.042kg,单价338元/kg,花费14.19元),该“当归”在分装称重时未进行去皮,导致其实际重量值与结算重量值不符,相差0.0062kg(即6.2g)。依据《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附表1的规定:高于100元/kg的食品,称重范围在≤500g的情况下,所允许的最大负偏差为1g,而当事人称重的负偏差为6.2g,已超出所允许的最大负偏差。因无法核实当事人已经销售出去的散装食品是否存在商品的实际重量值与结算重量值之差超过规定的负偏差,故以投诉举报人购买的商品计算货值金额为14.19元,违法所得为2.0956元,因人民币最小单位为分,以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认定违法所得为2.09元。
1、警告;2、罚款580元(伍佰捌拾元整)。
580.00元
盐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24
2
绵盐市监处罚﹝2026﹞22号
当事人办理有《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JY15107230008987,有效期至2028年03月19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4.1.3.1.2规定:“各种配料应按制造或加工食品时加入量的递减顺序一一排列;加入量不超过2%的配料可以不按递减顺序排列”。当事人销售的米娃娃醪糟(生产日期:2025/04/14,净含量:600g)配料表为:糯米、水、酒曲,但产品实际加入量水比糯米多,不符合上述规定,依据《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四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综合考虑标注内容与食品安全的关联性、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观过错、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理解和选择等因素认定预包装食品标签、说明书瑕疵。预包装食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可以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标签、说明书瑕疵:(四)营养成分表、配料表顺序、数值、单位标示不规范,或者营养成分表数值修约间隔、“0”界限值、标示单位不规范的;”的规定,故认定其经营标签存在瑕疵的预包装食品。经查,米娃娃醪糟是当事人2025年6月20日从盐亭县红光副食经营部处购进,购进数量12瓶,进价5.4元/瓶,售价7元/瓶,截止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已经销售完毕。2025年11月9日,当事人因产品标签问题对上述米娃娃醪糟进行召回,截止案件调查终结未成功召回。以售价及销售数量计算出货值金额为84元,违法所得为84元。当事人销售的鑫铭宸龙口特产粉丝因工作人员失误在收银小票上将其名称录入为“500g鑫铭宸龙口粉丝”,认定其未做到真实准确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上述产品售价为11.5元/袋,因无法确定使用“500g鑫铭宸龙口粉丝”名称的时间及销售数量,以投诉举报人购买数量及价格认定货值金额为11.5元,违法所得11.5元。当事人销售的潼川豆豉从绵阳龙芳宇程商贸有限公司购进,由四川省三台县潼川农产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生产。2025年11月14日当事人向我局提交了由四川省三台县潼川农产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关于消费者投诉150g“潼川豆豉”包装袋上有辣椒图片但实物不含有辣椒问题的回复函》,我局认为,该产品包装袋正反面均有较大面积的透明包装,且配料表准确地标明了该食品的配料为大豆、水、食用盐、小麦粉,不足以引起普遍性误导,不影响食品安全,认定其不存在违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行为。当事人销售的购物袋(商品条码:6946154100040)从成都拓新包装印务有限公司购进。执法人员通过中国物品编码中心的条码追溯小程序查询商品条码:6946154100040,显示:条码状态:该厂商识别代码已注销,认定其经销的商品印有未经核准注册的商品条码。因当事人无法提供产品的购销记录,以投诉举报人购买数量及价格认定货值金额0.2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1、没收违法所得11.5元(壹拾壹元伍角);2、罚款600元(陆佰元整)。
600.00元
盐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09
3
绵盐市监处罚﹝2025﹞83号
经查,当事人用于贸易结算的案涉散装称重电子秤购进于2024年8月,经检定合格,并且在检定有限期限内(有效日期:2025年9月20日)。当事人店内所售的散装称重商品,由顾客选购后到称重处进行称重计价并贴上印有“品名、单价、净重、金额、包装日期、有效期至”字样的标签,再凭上述商品标签到收银台进行结账付款,收银台对散装称重商品标签上的金额不再进行四舍五入。另查明,当事人所售商品“霸王花,单价(元/千克):78.00,净重(千克):0.074,计算总计为5.772元,标签显示金额为5.80元”,当事人在标价之外多收取0.028元,也未向消费者退还多收价款,而人民币最小单位是分,以有利于当事人原则,认定其标价之外多收取0.02元。因当事人用于称重的电子秤系统在出厂时已设定“合计”规则为四舍五入,保留至“角”,且该电子秤无数据存储功能,故无法调取电子秤称重数据记录,故认定投诉举报当事人“中环世纪购物中心,机号:13,收银员:3022,时间:2025.05.1419:22,电脑小票号:13202505142131”购物小票所售商品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的违法行为,其违法所得为0.02元。另查明,投诉举报人所称购买的龙口宴粉丝,超市价签上标注龙口粉丝,是当事人工作人员机打价签时是按照供货商提供的供货单进行机打的,没有实际比对商品外包装上的品名,“龙口宴粉丝”的供货商绵阳市涪城区旺扬调味品批发部开具给当事人的供货单上写的是“150g龙口粉丝”,造成当事人工作人员机打价签时机打的“150g龙口粉丝”。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2、2025年5月22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2张,证明本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及散装称重电子秤强制检定合格的事实;3、2025年6月13日对受托人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授权委托书1份,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所售商品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且商品标价签和商品名称不一致的事实;4、投诉举报信,证明当事人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且商品标价签和商品名称不一致的事实。以上证据均有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签名或盖章认可。
1.没收违法所得0.02元;2.处罚款3650元(叁仟陆佰伍拾元整)。
3650.00元
盐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11
4
绵盐市监处﹝2025﹞41号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1、没收“李先生爆香肉酱拌面”2袋,“李先生劲辣牛肉拌面”7袋;2、罚款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
5000.00元
盐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5-27
5
绵盐市监处罚〔2025〕41号
当事人办理有《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JY15107230008987,有效期至2028年03月19日。\n经查,当事人2024年10月30日从河南壹零玖食品有限公司购进了李先生爆香肉酱拌面和李先生劲辣牛肉拌面各1箱(30袋/箱),进价6.8元/袋,204元/箱,售价9.9元/袋。截止检查当日,“李先生爆香肉酱拌面”共售出28袋,剩余2袋放置于常温区货架销售的拌面被扣押;“李先生劲辣牛肉拌面”售出21袋,剩余7袋放置于常温区货架销售的拌面被扣押,另有2袋“李先生劲辣牛肉拌面”是放置于冷藏区销售的,保质期:冷藏240天,未超过保质期。当事人于2025年2月13日开始对该产品进行促销活动,促销价6.9元/袋,3月6日后降价至5元/袋进行销售,根据《前台商品销售流水》和投诉人购买小票认定上述两种拌面的售价均为5元/袋。由于上述产品分冷藏和常温两个保质期,条码相同,销售台账无法区分售卖的产品是哪个区域放置的产品,且当事人已于2025年3月18日对投诉举报人进行退赔,因此根据最新售价计算出货值金额为45元,违法所得10元,违法所得不予没收。
1、没收“李先生爆香肉酱拌面”2袋,“李先生劲辣牛肉拌面”7袋;\n2、罚款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
5000.00元
盐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5-27
6
绵盐市监处﹝2025﹞51072325000002号
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1、没收违法销售的云娜休闲塑杯22包;2、没收违法所得40.5元(肆拾元伍角);3、罚款289.1元(贰佰捌拾玖元壹角)。
289.10元
盐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2-06
7
绵盐市监处罚﹝2025﹞51072325000005号
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1、没收违法所得3.40元;2、罚款500元。
500.00元
盐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1-21
8
绵盐市监处〔2025〕51072325000005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9月11日以7.5元/盒的价格从绵阳市涪城区李琼英水果批发部购进了生产日期为2024年8月27日、保质期二个月的网红糖心蜜柿24盒,金额180元;2024年10月21日,当事人又以7.5元/盒的价格从绵阳市涪城区李琼英水果批发部购进了生产日期为2024年10月16日、保质期二个月的网红糖心蜜柿24盒,金额180元。上述商品购进后,当事人以“网红糖心糯柿,条码6958923500081”的档案信息进行入库和销售。当事人2024年10月27日之前已售出33盒;2024年10月27日至2024年11月29日以10.9元/盒的价格售出15盒,金额163.5元。本局查询并调取当事人前台商品销售流水,无法显示含有涉案商品生产日期的销售流水,故认定投诉举报当事人“时间:2024.11.29 09:45,电脑小票号:31202411299058”销售的网红糖心蜜柿(条码6958923500081)超过保质期,其货值金额为10.9元,违法所得3.4元。
没收违法所得0.00034万元,罚款0.0500万元
500.00元
盐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1-21
9
绵盐市监处〔2024〕51072324000128号
本局通过中国物品编码中心网站查询商品条码6940707900040信息,查询结果:暂无数据;查询厂商识别代码69407079,厂商名称:盐亭县佳贝特禽业发展有限公司,状态:已注销。
经查,该商品是四川佳贝特禽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4年2月20日送至当事人超市并摆放在货架上进行销售,数量为36盒,供货价12.5元/盒,金额450元。截止2024年3月25日,佳贝特?无公害蛋以12.5元/盒共计销售36盒,当事人经营的佳贝特?无公害蛋属于联营商品,是由生产商四川佳贝特禽业发展有限公司负责送货和销售,当事人按销售价扣点结算,故货值金额为450元。
罚款0.0500万元
500.00元
盐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5-30
10
绵盐市监处罚﹝2024﹞51072324000128号
经销的商品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备案的商品条码
罚款500元
500.00元
盐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5-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