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蒙东畅彤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存禄 | 注册资本:10985.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52500772243926D | 所属地区:内蒙古 |
|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多伦县蔡木山乡光明村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3-20
(2025)内25民终249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孙**,李**,孙**
蒙阴县天邦物流有限公司,内蒙古蒙东畅彤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刘**
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
2
2024-12-26
(2024)内2531民初2117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李**,孙**,孙**
蒙阴县天邦物流有限公司,内蒙古蒙东畅彤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刘**
多伦县人民法院
3
2020-07-08
(2019)内0403民初3889号
买卖合同纠纷
兴隆县鹏生热力有限公司
内蒙古蒙东畅彤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15-05-24
申请公示催告
兴隆县鹏生热力有限公司,内蒙古多伦协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浙江中隧建设有限公司,兴隆县鹏生热力有限公司,内蒙古多伦协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公示催告
[河北]兴隆县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01-27
2023-03-30
(2023)内2531民初437号
买卖合同纠纷
多伦县汇安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内蒙古蒙东畅彤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19-07-31
2018-01-03
(2018)内民辖终39号
不当得利纠纷
内蒙古蒙东畅彤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与锡林浩特市人民政府不当得利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18-12-28
2018-01-30
(2018)内25民终266号
劳动争议
多伦协鑫香江假日酒店有限公司与孟**、内蒙古多伦协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18-12-28
2018-01-30
(2018)内25民终271号
劳动争议
多伦协鑫香江假日酒店有限公司与王**、内蒙古多伦协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18-12-28
2018-01-30
(2018)内25民终273号
劳动争议
多伦协鑫香江假日酒店有限公司与杨**、内蒙古多伦协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18-12-20
2018-09-20
(2018)内2531民初1067号
买卖合同纠纷
兴隆县鹏生热力有限公司与内蒙古多伦协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7
2018-10-09
2018-05-08
(2017)内25民初36号
股权转让纠纷
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煤矿与内蒙古协鑫锡林矿业有限公司、兴隆县鹏生热力有限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8
2018-06-11
2017-10-16
(2017)内2531民初539号
劳动争议
多伦协鑫香江假日酒店有限公司与刘**、内蒙古多伦协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38923.80元
民事案件
9
2018-04-03
2018-02-01
(2018)内25民终268号
劳动争议
多伦协鑫香江假日酒店有限公司与赵**、内蒙古多伦协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10
2018-04-03
2018-02-01
(2018)内25民终269号
劳动争议
多伦协鑫香江假日酒店有限公司与包**、内蒙古多伦协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蒙(多)煤监管罚[2026]2号
1.安全监测工在1501工作面风流甲烷传感器T1调校流程不规范,未在显示最大值时稳定90s;2.1501工作面上隅角TO甲烷传感器未悬挂在距切顶线≤1m处;3.1502回风联络巷监测监控系统与人员定位联动不灵敏,现场个别人员定位卡未报警等37条问题
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分别1.对煤矿处罚款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2.对煤矿处罚款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3.对煤矿处罚款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4.对煤矿处罚款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5.对煤矿处罚款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6.对煤矿处罚款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7.对煤矿处罚款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8.对煤矿处罚款贰万陆仟元整(¥26,000.00);9.对煤矿处罚款贰万陆仟元整(¥26,000.00);10.对煤矿处罚款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11.给予警告,对煤矿处罚款叁万元整(¥30,000.00);12.对煤矿处罚款贰万陆仟元整(¥26,000.00);13.对煤矿处罚款贰万陆仟元整(¥26,000.00);14.对煤矿处罚款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15.对煤矿处罚款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16.对煤矿处罚款贰万陆仟元整(¥26,000.00);17.对煤矿处罚款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18.对煤矿处罚款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19.对煤矿处罚款贰万陆仟元整(¥26,000.00);20.对煤矿处罚款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21.对煤矿处罚款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22.对煤矿处罚款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23.对煤矿处罚款贰万陆仟元整(¥26,000.00);24.对煤矿处罚款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25.对煤矿处罚款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26.对煤矿处罚款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27.对煤矿处罚款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28.对煤矿处罚款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29.对煤矿处罚款贰万陆仟元整(¥26,000.00);30.对煤矿处罚款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31.对煤矿处罚款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32.对煤矿处罚款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33.对煤矿处罚款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34.对煤矿处罚款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35.对煤矿处罚款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36.对煤矿处罚款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37.对煤矿处罚款壹佰贰拾伍万元整(¥1,250,000.00)。合并罚款人民币壹佰捌拾玖万叁仟元整(¥1,893,000.00),警告。
3214000.00元
多伦县应急管理局
2026-09-03
2
多市监处罚〔2026〕37号
内蒙古蒙东畅彤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涉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锅炉、使用未经检验的压力管道。
内蒙古蒙东畅彤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涉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锅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规定,构成了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该公司使用未经检验压力管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的规定,构成了使用未经检验压力管道的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涉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锅炉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违法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下列情形属于从轻处罚:(二)法定罚款幅度规定有最高限和最低限的,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当中选择较低的30%部分(含30%)进行处罚;”、第二十条第二款“从轻行政处罚:[法定最低处罚金额+(法定最高处罚金额-法定最低处罚金额)×30%]以下至法定最低处罚金额,以下包含本数;”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建议给予从轻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三万元整。
当事人涉嫌使用未经检验压力管道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违法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下列情形属于从轻处罚:(二)法定罚款幅度规定有最高限和最低限的,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当中选择较低的30%部分(含30%)进行处罚;”、第二十条第二款“从轻行政处罚:[法定最低处罚金额+(法定最高处罚金额-法定最低处罚金额)×30%]以下至法定最低处罚金额,以下包含本数;”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建议给予从轻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三万元整。
30000.00元
多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多伦县知识产权局)
2026-06-03
3
蒙(锡)煤监管罚〔2026〕117007号
1.1501切眼中未进行顶板离层监测(无离层仪),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规定;2.1501上顺槽回风联络巷与5煤回风巷交叉口处缺少避灾路线标识,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七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3.1713综放工作面上顺管路和局部巷帮与输送机间距检修侧不足0.5m,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一十二条第(四)项规定;4.1713综放工作面上顺风门里侧轨道未设防碰撞挡车设施,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5.地面甲烷标校室内无通风设施,甲烷、一氧化碳、空气标准气瓶混放,不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 1029-2019)第8.2.2条要求;6.1713回采工作面上顺槽89#皮带架处,双速绞车压柱距离轨道边缘0.4m,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7.1713上顺3#带式输送机94#H架架腿歪斜、胶带跑偏、机尾处刮板式清扫器刮板与底皮带摩擦,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一十条第(十)项规定;8.中央水仓洞口轨道道岔处、轨道上山下部车场变坡点侧未设置阻车器,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二十二条第(二)项规定;9.井下瓦斯抽放泵站门囗处瓦斯抽放管与监控电缆有交叉现象,未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五百零一条规定;10.1501胶带顺槽带式输送机驱动滚筒非行人侧未安设防护栏,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一十条第(八)项规定。
分别1.罚款人民币叁万肆仟元整(¥34,000.00);2.罚款人民币叁万肆仟元整(¥34,000.00);3.罚款人民币叁万肆仟元整(¥34,000.00);4.罚款人民币叁万肆仟元整(¥34,000.00);5.罚款人民币叁万肆仟元整(¥34,000.00);6.罚款人民币叁万肆仟元整(¥34,000.00);7.罚款人民币叁万肆仟元整(¥34,000.00);8.罚款人民币叁万肆仟元整(¥34,000.00);9.罚款人民币叁万肆仟元整(¥34,000.00);10.罚款人民币叁万肆仟元整(¥34,000.00)。合并罚款人民币叁拾肆万元整(¥340,000.00)。
374000.00元
锡林郭勒盟应急管理局
2026-05-0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