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盛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马建安 | 注册资本:2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20114MACNY1673N | 所属地区:江苏省 |
| 企业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安德门大街57号7幢309室-18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10-23
(2025)苏0114民初10392号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李*
南京盛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2
2025-09-22
(2025)苏0116民初7651号
中介合同纠纷
李**
胡**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3
2025-09-15
(2025)苏0116民初7651号
中介合同纠纷
李**
胡**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4
2025-07-22
(2025)苏0114民初6371号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胡*,吴**
南京盛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5
2025-06-11
(2025)苏0104民初6389号
中介合同纠纷
南京我爱我家房屋租赁置换有限公司
和家互联(珠海)数字科技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6
2025-04-29
(2025)苏0114民初2172号
服务合同纠纷
南京闹海居业科技有限公司
南京盛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7
2025-04-16
(2025)苏0104民初3393号
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
南京沃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南京盛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家互联(珠海)数字科技有限公司,和家互联(珠海)数字科技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8
2025-04-16
(2025)苏0104民初3386号
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
南京润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南京盛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家互联(珠海)数字科技有限公司,和家互联(珠海)数字科技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9
2025-03-25
(2024)苏0105民初16177号
服务合同纠纷
南京苏苏皖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南京润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10
2024-10-16
(2024)苏0114民初5693号
服务合同纠纷
南京闹海居业科技有限公司
南京盛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01-20
2024-11-04
(2024)苏0114民初5693号之一
服务合同纠纷
南京XXXX科技有限公司、南京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宁雨市监处罚〔2026〕J0009号
经查,当事人使用格式合同条款的行为违反了《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四)项和第(五)项的规定。
在微信笔记及保利云和+小程序内使用“推窗见名校,出家门入校门……”的宣传用语、在售楼处大门口及内部挂有多处横幅、展板均有“真正的南师附中来了”的宣传用语、在沙盘上以醒目颜色标识南京师范大学附属中学(数字城学校),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
在微信笔记及小程序内使用“项目近享四大商业名片综合体,骑行十分钟内即达”、“距离华为、中兴等龙头企业骑行不到10分钟”的宣传用语,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
在微信笔记内使用“主要产研载体旁唯一在售新盘”的宣传用语,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在微信笔记内使用“保利 荷雨瑧悦超强溢价能力,年内涨幅8.2 ,年度到年末,销售单价由32817元/平米拉升至35527元/平米,年内涨幅8.2”的宣传用语,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
在销售现场的宣传牌上有“软件区域超4200家”“高新技术企业超1100家”“涉软从业人员约36万”的内容,但未在宣传牌上标明上述数据来源,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在销售现场沙盘上摆放的“2024-2025年度南京品质标杆楼盘 保利荷雨瑧悦 楼市科学家”、“保利荷雨瑧悦 2024年度影响力热盘 安居客南京站”等奖牌、置业顾问向消费者承诺的交房时间与预售合同不一致,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在售楼处大门口设置了标题为“趁春好 第二季好利正盛放”的广告牌、售楼处里面摆放的标题为“卓越兑现力 悦尚新标高”的广告牌、营销中心地面张贴的标题为“超级实利好房节”的宣传牌,均未载明许可证号,上述行为违反了《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七条第(三)项的规定。
利用公众号“江苏保利会”于2023年12月20日发布了标题为“保利荷雨瑧悦东方美学体验中心奢雅绽放,让确定性切实可见!”的文章,文章发布之日荷雨瑧悦并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该行为违反了《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但当事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行为在我局立案调查前已改正,我局不再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鉴于当事人使用极限词的行为,系初次违法,且积极配合调查、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使用极限词行为作出如下处理:不予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发布的广告未标明出处,系初次违法,引证内容真实、准确,及时改正,上述情况符合《南京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3.0版)第25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发布的广告引证内容未标明出处的行为作出如下处理:不予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及时整改停止发布。依据《南京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3.0版)第42条,对当事人发布的广告未载明许可证号的行为作出如下处理:不予行政处罚。
鉴于:1、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2、当事人主动查找问题,改正违法行为,将违法宣传展板整改拆除、违法公众号文章删除、违法微信笔记和小程序内宣传内容修改。上述情况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可以对当事人予以从轻处罚。
依据《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合同违法的行为做出如下处理:1、责令改正;2、警告;3、罚款10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八)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发布违法房地产广告的行为作出如下处理:1、责令停止发布广告;2、责令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3、罚款9349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在微信笔记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作出如下处理:1、责令停止发布广告;2、责令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3、罚款11571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虚假宣传交房时间、展示引人误解的荣誉奖牌的行为做出如下处理: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罚款100000元。
综上所述,对当事人发布的广告使用极限词、引证内容未标明出处、未载明许可证号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对当事人合同违法、发布违法房地产广告、发布虚假广告、虚假宣传交房时间、展示引人误解的荣誉奖牌的行为作出如下处理: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责令停止发布广告;
3、责令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
4、罚款人民币130920元。
罚款金额130,920元;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130920.00元
南京市雨花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02
2
苏宁雨住建罚决﹝2025﹞6号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
罚款2.5641万元
25641.00元
南京市雨花台区住房和建设局
2025-06-1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