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安市国超模具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章国超 | 注册资本:2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381MA7J14LM7C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温州市瑞安市塘下镇韩田村解放路31-33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瑞市监处罚〔2026〕1575号
经查明,“”商标,注册号为205770,使用商品是“车辆及其组成部件和备件”,专用权期限至2034年3月14日。当事人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擅自在其经营场所生产的汽车张紧器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截止2026年5月25日案发时止,当事人共生产标注“”的汽车张紧器半成品942个,成本价2元/个,均未成功售出,已于案发当日被本局依法扣押。以上合计违法经营额为1884元。当事人2025年12月经营场所搬迁后,截止案发当日未向本局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非法财物、责令改正;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二款;处罚内容: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942个标注“”的汽车张紧器半成品),处罚款5652元;责令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五日内办理住所变更登记。
5652.00元
瑞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11
2
瑞综执罚决字﹝2026﹞第000205号
鉴于当事人对未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未成年工只有1人,且积极配合调查,参考《关于浙江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的编制说明》第一条第(二)项第1目“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执法部门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必须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正、公平、公开、处罚法定、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依法行使自由裁量权。(二)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属于较轻违法行为,应当参照本《裁量基准》中关于较轻违法行为的裁量基准进行处罚:1.违法行为侵害对象涉及人数或涉案金额相对较少的;”和《浙江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序号26“较轻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处以每人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之规定,现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八项“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八)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
鉴于当事人对未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未成年工只有1人,且积极配合调查,参考《关于浙江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的编制说明》第一条第(二)项第1目“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执法部门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必须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正、公平、公开、处罚法定、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依法行使自由裁量权。(二)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属于较轻违法行为,应当参照本《裁量基准》中关于较轻违法行为的裁量基准进行处罚:1.违法行为侵害对象涉及人数或涉案金额相对较少的;”和《浙江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序号26“较轻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处以每人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之规定,现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八项“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八)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
1000.00元
瑞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6-04-10
3
瑞综执罚决字﹝2026﹞第000206号
鉴于当事人使用童工1名,使用时间30天,在被查处时,该员工已经年满16周岁并已离职,现根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与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从责令限期改正之日起,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1万元罚款的标准处罚,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用人单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由有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与降级或者撤职的纪律处分。”和《浙江省实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和其他组织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1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使用童工不满15日的,每使用1名童工处以2500元罚款;超过15日不满1个月的,按1个月的标准处罚。”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
鉴于当事人使用童工1名,使用时间30天,在被查处时,该员工已经年满16周岁并已离职,现根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与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从责令限期改正之日起,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1万元罚款的标准处罚,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用人单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由有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与降级或者撤职的纪律处分。”和《浙江省实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和其他组织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1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使用童工不满15日的,每使用1名童工处以2500元罚款;超过15日不满1个月的,按1个月的标准处罚。”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
5000.00元
瑞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6-04-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