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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余杭金鸣便利店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胡钦铭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110MAE0ANHN6Q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余杭街道义创路19号1幢2楼201室(自主申报)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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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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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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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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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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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余烟处[2025]第0399号
2025年07月28日 14时54分,根据12313投诉信息,本局烟草专卖执法人员依法对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余杭街道义创路19号1幢2楼201室杭州余杭金鸣便利店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场所实施检查。14时57分,在其经营场所的背柜中发现待售的卷烟爱喜(气泡紫)0.7条等,总计9个品种6.1条,盒包均封装完整。检查现场张俊美承认该批卷烟系杭州余杭金鸣便利店有限责任公司所有,从他处购入准备在其经营场所销售。因现场该批卷烟无合法进口标识,涉嫌构成销售无标志的外国卷烟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经局领导批准,本局依法将上述卷烟予以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本局于2025年07月28日对杭州余杭金鸣便利店有限责任公司涉嫌销售无标志的外国卷烟一案进行立案调查。2025年8月19日,杭州余杭金鸣便利店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胡钦铭、张俊美前来本局接受调查。经查证,被本局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系杭州余杭金鸣便利店有限责任公司所有。杭州余杭金鸣便利店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胡钦铭于2025年7月26日从一个上门推销的人(身份不明)处购得卷烟爱喜(气泡紫)0.7条(100.00元/条)、爱喜(幻变绿豆味)0.8条(100.00元/条)、爱喜(幻变双橙子味)0.6条(100.00元/条)、爱喜(幻变双葡萄酒味)0.7条(100.00元/条)、宝亨(宝珠)0.9条(100.00元/条)、非洲(鲁拉)0.4条(100.00元/条)、非洲(莫拉)0.7条(100.00元/条)、RAISON(法国酸奶味)0.7条(100.00元/条)、RAISON(法国黑)0.6条(100.00元/条),进货总额610.00元(陆佰壹拾元整),货款已全部支付。杭州余杭金鸣便利店有限责任公司准备将非法购入的卷烟在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余杭街道义创路19号1幢2楼201室的经营场所中加价销售,截至2025年07月28日上述卷烟全部被本局先行登记保存,尚未销售。 经浙江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测,被本局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均为真品卷烟(无“由中国烟草总公司专卖”字样)。 经过调查,认定的证据有: 证据一:《现场笔录》1份,查获卷烟现场照片1份,证明案发现场情况; 证据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1份,证明现场查获涉案的违法物品; 证据三:张俊美提供杭州余杭金鸣便利店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胡钦铭《居民身份证》照片1份、《营业执照(副本)》照片1份,证明杭州余杭金鸣便利店有限责任公司的主体资格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信息; 证据四:胡钦铭的《询问笔录》1份、张俊美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杭州余杭金鸣便利店有限责任公司违法经营卷烟活动的具体情况; 证据五:浙江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出具的《鉴别检验报告》1份,证明被本局先行登记保存卷烟的鉴别检验情况; 证据六:张俊美提供其《居民身份证》照片1份,证明其身份信息。 本局认为杭州余杭金鸣便利店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真品卷烟(无“由中国烟草总公司专卖”字样),其行为扰乱了卷烟市场秩序,违反了《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的通告》(国函〔2000〕13号《国务院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通告的批复》附件文件)第二条的规定,属于销售无标志的外国卷烟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本局于2025年09月19日向杭州余杭金鸣便利店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余烟处告[2025]第431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杭州余杭金鸣便利店有限责任公司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杭州余杭金鸣便利店有限责任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本局认为杭州余杭金鸣便利店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真品卷烟(无“由中国烟草总公司专卖”字样),其行为扰乱了卷烟市场秩序,违反了《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的通告》(国函〔2000〕13号《国务院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通告的批复》附件文件)第二条的规定,属于销售无标志的外国卷烟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本局于2025年09月19日向杭州余杭金鸣便利店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余烟处告[2025]第431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杭州余杭金鸣便利店有限责任公司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杭州余杭金鸣便利店有限责任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鉴于杭州余杭金鸣便利店有限责任公司的违法情形, 其销售无标志的外国卷烟的行为,根据《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的通告》(国函〔2000〕13号《国务院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通告的批复》附件文件)第二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涉案的无标志的外国卷烟爱喜(气泡紫)0.7条等,总计9个品种6.1条,依法予以没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杭州余杭金鸣便利店有限责任公司改正上述违法经营卷烟的行为。
0.00元
杭州市余杭区烟草专卖局
2025-09-26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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