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高源煤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赵章泉 | 注册资本:10018.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20000670712074U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毕节市纳雍县雍熙镇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07-18
(2021)黔05民终8536号
买卖合同纠纷
山西天地煤机装备有限公司
贵州高源煤业有限公司
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2-05-13
(2022)黔0521行初96号
工伤保险资格或者待遇认定
贵州高源煤业有限公司
毕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大方县人民法院
3
2022-05-09
(2021)黔05破4号
申请破产清算
贵州兴融源科技有限公司
贵州高源煤业有限公司
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4
2022-03-09
(2021)黔05民终8536号
买卖合同纠纷
山西天地煤机装备有限公司
贵州高源煤业有限公司
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5
2022-02-25
(2021)黔05民终8227号
买卖合同纠纷
贵州高源煤业有限公司
钟**,陈**,严*
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6
2022-02-14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7
2021-12-07
(2021)川执复487号
执行复议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8
2021-11-10
(2021)黔0525民初3625号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毛**
贵州高源煤业有限公司
贵州省毕节市纳雍县人民法院
9
2021-11-09
(2021)黔0525民初3625号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x**
贵州高源煤业有限公司
纳雍县人民法院
10
2021-11-09
(2021)黔0525民初3625号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毛**
贵州高源煤业有限公司
纳雍县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3-02-08
(2021)黔05破4号
贵州高源煤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贵州高源煤业有限公司
破产文书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2-12-29
(2021)黔05破4号
贵州高源煤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贵州高源煤业有限公司
破产文书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3
2022-04-11
(2021)黔05破4号
工商登记
贵州高源煤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贵州高源煤业有限公司
破产文书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4
2021-11-21
(2021)黔05破4号
工商登记
贵州高源煤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贵州高源煤业有限公司债权人
破产文书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09-13
2024-05-19
(2024)黔0525执异45号
劳动争议
林**劳动争议执行异议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4-03-15
2021-12-10
(2021)川执复487号
贵州高源煤业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执行复议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3
2024-03-13
2021-12-13
(2021)川执复488号
借款合同纠纷
贵州高源煤业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复议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4
2022-06-08
2022-04-28
(2022)黔0525执263号
买卖合同纠纷
纳雍县保华轴承经营部、贵州高源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5
2022-06-08
2022-04-28
(2022)黔0525执240号
买卖合同纠纷
纳雍县围伊劳保批发部、贵州高源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6
2022-06-08
2022-04-28
(2022)黔0525执875号
侵权责任纠纷
李*、贵州高源煤业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7
2022-06-08
2022-04-28
(2022)黔0525执1108号
侵权责任纠纷
梁**、贵州高源煤业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8
2022-06-08
2022-04-28
(2022)黔0525执1135号
侵权责任纠纷
许**、贵州高源煤业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9
2022-06-08
2022-05-13
(2022)黔0525执1288号
侵权责任纠纷
毛**、贵州高源煤业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10
2022-06-08
2022-05-13
(2022)黔0525执1229号
侵权责任纠纷
李**、贵州高源煤业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黔﹝纳﹞煤监管罚﹝2026﹞28号
1.副斜井井口往里10米处单轨吊车轨道遭受淋水侵蚀。2.主副联络巷风门处电缆穿过墙壁部分已使用套管保护,未采用不燃性材料严密封堵封实管口。3.现场实测ZD6钻场预抽一采区皮带运输大巷3号煤层条带瓦斯抽采钻孔的抽放负压,其中DZ1号钻孔的孔口负压为12kpa,低于13Kpa。4.高源煤矿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煤矿建设过程中分别在副斜井揭露了8号煤层,在主斜井揭露9号、10号煤层(8号、9号、10号煤层平均厚度均大于0.3m),未测定与突出危险性相关的参数。5.通防副总工程师张帆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2026年7月1日ZD5钻场甲烷传感器因钻孔处理发生瓦斯异常上升,最大值为0.81%,通防副总工程师张帆参加当日通风瓦斯日分析会议后未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致使2026年7月2日、7月3日又因钻孔处理和通风设施管理不当造成一采区底抽巷T2甲烷传感器异常上升,最大值分别为0.33%、0.55%。6.煤矿在+1400底抽巷ZD6钻场施工5个钻孔预抽3号煤层瓦斯作为一采区皮带运输大巷的条带区域防突措施,其中J3-1、J3-2、J3-3、J3-5号钻孔的见岩长度超过孔深五分之一,未对有煤区域提前补孔消除煤孔空白带。7.主副回延伸联络巷于2026年7月6日中班与主斜井延伸巷贯通后,未停止贯通影响区域内的一切工作,风流未稳定前,7月7日夜班、早班贯通影响区域内的主斜井延伸巷正常组织卧底扩帮作业。8.从业人员违反煤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违章作业。高源煤矿上级公司制定的《宏源煤业集团“三违” 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第JD-B-29条规定:“从业人员禁止在胶带输送机、刮板输送机运行过程中检修、清理杂物等工作”,经回放视频发现2026年7月4日早班12时28分17秒至12时29分05秒开拓三队掘进工毛小坤在皮带运行过程中清理主副回联络巷皮带机头处的矸石。
对贵州高源煤业有限公司合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对贵州高源煤业有限公司通防副总张帆处罚款人民币壹万柒仟元整(¥17,000.00)。
47000.00元
纳雍县能源局
2026-08-10
2
黔﹝纳﹞煤监管罚﹝2026﹞9-1号、黔﹝纳﹞煤监管罚﹝2026﹞9-2号、黔﹝纳﹞煤监管罚﹝2026﹞9-3号
。1.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煤矿于2026年2月26日早班在+1400底抽巷掘进工作面施工了编号为10-6的地质钻孔,煤矿在施工顶板小地质窥视孔前,未根据10-6地质钻孔内瓦斯积聚可能通过窥视孔涌入工作面的情况开展风险辨识和评估,也未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2026年2月28日早班在施工小地质窥视孔过程中,10-6地质钻孔内积聚的瓦斯通过小地质窥视孔涌入该工作面,导致工作面T1甲烷传感器超限报警,最大值2.64%,超限时长1分21秒;2.煤矿矿长杨海军2026年2月份未进行1次防突专题研究,检查、部署防突工作;3.煤矿总工程师未认真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未认真按照煤矿制定的《通风瓦斯日分析制度》《瓦斯预警应急处置分析制度》开展通风瓦斯日分析相关工作。(1)监测监控相关人员未参加2026年2月26日、27日、28日的通风瓦斯日分析会。(2)2026年2月25日、26日的通风瓦斯日分析会主持人未签字。(3)2026年2月28日、3月1日的通风瓦斯日分析会对+1400底抽巷掘进工作面瓦斯异常情况进行分析,分析原因及采取的措施均一致,但是均未对防突措施落实情况跟踪及分析;4.煤矿未每周对主斜井2#钻场内安设的K-005号馈电开关(型号KJ2-400)低压漏电保护进行1次跳闸实验(上一次开展漏电保护试验时间为2026年1月26日);5.+1400底抽巷掘进工作面、副斜井掘进工作面、回风井(三段)掘进工作面使用全断面掘进机(TBM)掘进,未定期对全断面掘进机(TBM)自动导向系统进行人工测量复核;6.副斜井敷设的高压电缆在带式输送机第192号H架处遭受淋水。现场检查时,副斜井带式输送机第192号H架处安设的全断面自动喷雾喷洒在动力电缆上;7.一采区回风大巷揭7煤瓦斯抽采施工设计编制不规范,设计内容未包括有效抽瓦斯时间、预期效果等;8.煤矿未编制2026年年度、季度、月度防突措施计划;9.从业人员违反作业规程作业。《高源煤业有限公司副回联络巷炮掘作业规程》规定该掘进工作面开门前6m采用单体临时支护,6m之后改用5根吊挂式前探梁作为临时支护,截止2026年3月3日,该工作面已掘进20.3m,查看煤矿2026年3月3日该工作面临时支护视频,实际只使用3根前探梁作为临时支护。
对贵州高源煤业有限公司合并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零肆仟元整(¥104,000.00),对贵州高源煤业有限公司矿长杨海军处罚款人民币叁万零伍佰元整(¥30,500.00),对贵州高源煤业有限公司总工程师肖胜处罚款人民币壹万柒仟元整(¥17,000.00)。
151500.00元
纳雍县能源局
2026-03-25
3
黔﹝纳﹞煤监管罚﹝2025﹞50号
1.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煤矿未充分研判掘进过程中各类钻孔及裂隙导通锚杆(索)孔的风险并采取措施,导致+1400底抽巷掘进工作面TBM盾构机1号台车施工锚杆钻孔过程中导通4-4#探放水钻孔,4-4#探放水钻孔瓦斯涌出,造成+1400底抽巷TBM机载甲烷传感器超限报警,最大值为2.39%。2.2025年11月14日,+1400底抽巷掘进工作面TBM机载甲烷浓度最大0.72%;2025年11月16日,+1400底抽巷掘进工作面TBM机载甲烷浓度最大0.39%,煤矿未落实瓦斯日分析会议中提出的对裂隙瓦斯溢出点进行喷浆封堵和对锚杆锚索裂隙进行封堵的措施。 3.+1400底抽巷掘进工作面TBM盾构掘进机配备的灭火器材失效,现场检查时压力表已脱落。 4.抽采管路附属装置及设施布置不规范:现场检查时,+1400底抽巷瓦斯抽采管末端未设置放水器。
处罚款人民币玖万陆仟元整(¥96,000.00)
96000.00元
纳雍县能源局
2025-12-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